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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平凉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华亭县某煤业公司时,发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时间内向煤业公司批量销售“工作服”,开具了十多张号码连续且金额均是29,000.00元的发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稽查人员立即想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闹市繁华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这十余张发票上的三十多万元销售额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了呢?稽查人员随即将这些发票进行复印取证,并及时向主管领导作了汇报。经研究决定,由市稽查局成立专案组对其进行专案检查。

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平凉市某服装厂,于2004年6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服装加工、装饰装修、布料、百货五金、建材销售、代培缝纫技工以及中餐供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率为6%,定期定额征收,发票实行交旧领新,每次限供2本。该公司2002年1月至12月缴纳增值税21,600.00元;2003年1月至12月缴纳增值税22,680.00元;2004年1月至12月缴纳增值税23,677.13元(春节请假半月)。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专案组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由外到内”的稽查实施方案,首先从外围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以确定经营客户;其次派人分别到业务往来客户调查该公司开出的发票联并复印取证;三是调阅该公司发票存根联,与外围取得的发票联信息进行核对,以核实该公司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专案组人员在该公司开户银行的配合下,从计算机系统提取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到银行的凭证库房逐笔耐心寻找,取得了近三年来与该公司发生过业务的43个厂矿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并将这些单位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然后由各辖区稽查局深入辖区内厂矿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对该公司开出的发票联进行调查取证。

经过市、县稽查人员共同努力,分别从43个单位提取了该公司开具的发票联共计200多份,经与发票存根联(30本,750份)逐份核对,最终确认了该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共开具119份“大头小尾”商品销售发票偷税的违法事实。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共使用发票30本(750份),按时间顺序逐月进行统计,其发票存根联每月开具金额(含119份“大头小尾”发票存根联)均未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月定额。

1.2002年该公司所有开出发票(含21份为“大头小尾”发票),发票联开具金额为427,270.60元,所有存根联开具金额9,615.40元,差额为417,655.20元,应申报增值税24,185.13元(427,270.60元÷1.06×6%),实际申报增值税21,600.00元,少缴增值税2,585.13元。

2.2003年该公司所有开出发票(其中43份为“大头小尾”发票),发票联开具金额为829,584.00元,存根联开具金额12,963.00元,差额为816,621.00元,应申报增值税46,957.58元(829,584.00元÷1.06×6%),实际申报增值税22,680.00元,少缴增值税24,277.58元。

3.2004年该公司所有开出发票(其中55份为“大头小尾”发票),发票联开具金额为1,140,943.00元,存根联开具金额46,093.80元差额为1,094,849.20元,应申报增值税64,581.68元(1,140,943.00元÷1.06×6%),实际申报增值税23,677.13元,少缴增值税40,904.55元。

以上三年合计,该公司应申报销售收入2,262,073.21元(不含税),应缴增值税135,724.39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7,957.13元,少缴增值税67,767.26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及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67,767.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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