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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某钢材加工厂利用往来账隐匿收入偷税案(1 / 1)

寨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某钢材加工厂成立于1998年12月,主要经营钢材的零售,以及冷拔丝、棉花打包线、网围栏等的加工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8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人工选案时,根据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分析,发现该企业2004年度销售收入累计1663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2万元,税负率为1.33%,低于同行业税负水平,随即确定对该企业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进入企业后首先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该企业主要以冷拔丝、镀锌线的加工销售为主,由于企业设备陈旧、老化、市场竞争力差等原因,企业一直处于举步维艰的状况。

稽查人员在财务室对其帐簿检查过程中,经常看到客户或司机来找出纳办理出门签证手续,注意到这一细节后,在查阅凭证当中仔细挖掘线索和疑点,对“其他应付款一王某”明细帐户现金频繁支出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得知王某为出纳的名字,出纳对此称是借款,但又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稽查人员随调阅了所有检查所属期间外部签证的单据一出门证,并逐笔与“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发现凡货物发出,该企业就会增计“其他应付款一王某”明细科目的借方,既然是个人借款,为什么会与出门证记载的发货时间、金额如此统一?经询问有关人员,最后出纳员承认了企业对外销售废料、加工网围栏收取加工费,隐匿现金收入偷税的违法事实,并出具了相关的原始销售纪录。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2004年该企业对外加工网围栏收取加工费96,538.82元(含税),未计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4,027.01元。

2.2004年该企业销售边角废料收取现金42,514.10元(含税),未计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227.40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企业收取加工费,销售边角废料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21,254.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0,627.21元。

在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针对从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发现的疑点,通过对环境的观察,以核对出门证为突破口,查证落实该企业对外销售废料、收取加工费少计收入的违法事实。

该案启示我们,稽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在检查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应采取多种方法开展检查,不能就账查账;对疑点问题不要轻易放过,要把检查账簿、询问、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检查方法。

(案源提供: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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