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43,841.13元。
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大中型设备,该类企业为降低生产风险,避免盲目生产造成产品积压,一般采取“以销定产”方式,根据与购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生产销售。购货方购入货物作为同定资产时,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不索要专用发票,甚至以不索要发票为条件降低购货成本,加之该公司产品频繁参展,使得其产品流向难以掌握,税务稽查人员结合企业经营特点,通过追踪参展产品的货物流向,从公司内部不同部门取得相关数据核对印证,查实了该公司的偷税行为。
启示:
1.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机关要监控企业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开具发票,做到:一是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行为;二是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同比下降较多的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严格要求纳税人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验旧购新手续。
2.在对该类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应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结合购销合同,从物流和资金流人手进行分析核对,把握企业每笔经济业务的实质,核实企业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以正确的金额记录并申报了销售收入,客观地评价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而准确定性处理。
3.对检查中企业不提供有关合同,稽查人员难以掌握其产品发出及销售的实际情况,不妨反其道而行,即“以进控销”,如果企业产品单位耗料基本稳定,也可根据生产耗用的总电量及原材料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案源提供:天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