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之规定,该商贸经销处隐蔽经营、隐瞒销售收人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责令其补缴增值税68,451.67元外,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34,225.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个别不法分子偷逃税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给税务稽查查处、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稽查人员针对举报案件的特点,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首先从外围验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其次通过外围调查掌握了该商贸经销处的经营方式和偷税的初步证据;三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款安全入库,及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四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搜集直接证据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严密的稽查方案,有效地克服了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
启示:
一是税务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对偷税手段的研究,在检查时要注意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营范围和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稽查方案,采取有效稽查方法。
二是稽查人员要灵活运用检查手段,认真搜集和掌握经济交往中相关的原始资料,通过深入细致的比对分析,寻找疑点和突破口。
三是要认真总结打击偷逃税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解决偷税案取证难的问题。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