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70,471.83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通过纳税评估移交查处的偷税案件。通过对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分析,为本案的查处提供了重要线索,有效地提高了稽查效率。“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强化了税源管理的力度,稽查工作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形成互动机制,并善于在互动机制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充分应用互动机制形成的信息资源,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彻底改变“撒网式”的传统稽查方法,不断在稽查质量和效率方面实现新突破。
启示:
一要把税收分析作为稽查选案的前置条件,使案源信息的指向更集中、更有针对性,有效解决选案准确率低、稽查效率不高的问题。
二要认真执行稽查信息反馈制度。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地区性和行业性特点的政策执行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要认真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在检查结束后通过《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要加强纳税辅导。纳税辅导服务不仅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减少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因此,税务部门不仅要增强服务意识,而且要积极建立服务的长效机制。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