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 第28章 某公司利用混合销售混淆税种偷税案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8章 某公司利用混合销售混淆税种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庆阳市某县石化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主要生产和销售润滑油基础油、化工原料油、石蜡、油田助剂、水处理剂、洗洁剂,另外还对外承接钢门钢窗加工安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稽查计划,庆阳市某县稽查局通过人机结合选案,对该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在查前先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发现其整体税负较同行业偏低,然后对其账务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对其纳税申报表、账簿、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审核,结果发现该企业6月份申报表中按6%的征收率申报销售“纯净水”85,944.50元(含税),而征收人员按照“自来水”的品名以6%的征收率征收了增值税,其他方面未发现问题。稽查人员认为,仅凭以上情况不足以导致整体税负偏低,还存在其他原因。

稽查人员对原材料的领用、产品库存、产品销售等进行详细核对。在核查原材料账户及相关原始凭证时,发现塑钢、玻璃、焊条等材料,购进次数多,金额大,但是一直没有被领用。稽查人员就此问题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回答是企业没有接到生产门窗的生意,所以材料也就没有领用。回答似乎合乎逻辑,但稽查人员还是心存疑虑。经对企业的材料仓库进行盘点,结果仓库没有这批材料。企业财务人员一看事实无法隐藏只好说出真相:2005年初,公司的主管单位某集团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公司承包了其门窗的加工及安装业务,完工后为了少缴税款,将收入计入了工程收入,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了3%的营业税。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

1.2005年度销售纯净水取得收入85,944.50元(含税),应按照规定依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却依6%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错用税率,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622.88元。

2.2005年度购进塑钢材料、玻璃等523,111.23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经加工成塑钢门窗后销售并安装,共实现销售收入722,114.44.元(含税),属应缴增值税的混和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04,922.61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之规定,该公司销售纯净水错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7,622.88元,不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命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之规定,该公司用购进的塑钢、玻璃等材料加工塑钢门窗并安装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04,92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蔽、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行为,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52,461.31元。

建议该公司向地税主管部门申请退还混合销售业务缴纳的营业税。

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看出,当前一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相对滞后的税收管理易形成是与非的混淆和管理盲区,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本案中该企业企图以混淆税种、错用税率来掩盖偷税的目的和逃避偷税的责任。对此,税务机关要采取动态管理措施,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

启示:

一是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是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大对以故意混淆税收政策偷逃税的查处力度。

四是加强国地税信息资源共享,杜绝个别纳税人利用不同税种筹划整体税负,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的目的。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