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成立,主营冶金、炉料、钢材、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铁矿开采、选矿加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从产成品的核算着手,重点检查了该公司开矿所耗用的基本材料、工资的提取比例等。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成本核算不能完全反映当期实际,产成品数量以及金额不真实。
稽查人员得知该公司拥有一座矿山的开采权,自行开采销售矿产品,国土资源部门在矿山路口设卡征收矿产资源税,随即查阅了其全部原始凭证,从该公司所缴纳的矿产资源税中寻找线索,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度共计缴纳资源税132,102元,按每吨4.5元资源税计算,该公司共拉运矿石29,356吨,而入库只有21,348.75吨,8,007.25吨矿石未在账务中反映。此外,稽查人员在检查“现金”科目时发现该公司大量频繁使用现金,有几个月“现金”科目余额出现红字。通过询问,会计人员称公司除基本银行账户外还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张银行卡,稽查人员依法查询了这张银行卡,发现有三笔较大资金合计720,000元流入,是由本市某私营铁合金厂通过个人银行卡汇入,稽查人员顺藤摸瓜最终取得了该公司销售铁矿石的证据,在事实面前该公司拿出了账外经营销售记录。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未入库的8,007.25吨矿石以每吨90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某私营铁合金厂,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720,652.50元(含税),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82,906.92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1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2,906.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41,453.46元。
案例分析
通过该案的查处,反映出当前反偷税斗争中不容忽视的一些问题,一是个别企业受利益驱动,账外经营偷税屡屡发生,如该公司采取对产成品不入账隐瞒收入的手段,企图侥幸过关偷逃国家税款;二是有些小型生产单位由于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采购货物不要销售凭据(发票),从源头上助长了该类偷税现象的发生;三是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四是税收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采购货物不要销售凭据(发票)没有制度约束等。对于反映出的这些问题,税务机关必须加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从机制上遏制偷税行为的发生。
启示: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普及依法纳税意识任重而道远,必须常抓不懈。
二是根据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塞偷税的漏洞。
三是税收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疑点要认真、细致分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如本案通过对该公司生产成本科目的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成本、产成品不实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