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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某水电开发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金昌市永昌县某水电开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小水电开发、电力生产及销售的电力企业,下属四座发电站,总装机容量9250千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金昌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人机结合选案,决定对该公司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隋况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采取顺查法和详查法,对该公司2003年度各类总账及明细账、现金账和银行日记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以及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涉税违法问题。稽查人员在翻阅该公司其他资料一其下属各电站的年度总结和有关月报表时无意发现,在年度总结和有关月报表中反映电站有关直供电和自用电的情况,与公司汇总数据存在差异,检查组随即延伸检查各电站。

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稽查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兵分三路:第一组由该公司财务人员陪同到存在直供电和自用电的A电站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过程,第二组向A电站统计人员了解发电量的有关统计数据,并想方设法取得相应的统计报表,第三组到已开工筹建中的B电站了解直供电的用电量情况。经过紧张有序的工作,稽查人员不仅掌握了电站生产运营的状况、核算流程等重要信息,而且得知各电站每月都要上报不同种类的月报表,这些报表是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检查组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要求该公司财务人员提供各电站上报的各类月报表,并进行检查,财务人员称发电量都由公司统一进行统计,各电站不上报各类月报表。检查组向财务人员讲解有关税收法规,并向其出示已掌握的有关证据,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将各电站每月上报公司的各类统计报表:(1)××县小水电发供电月报表;(2)××县水电开发公司发电量月报表;(3)××县水电开发公司直供线路销售电量统计表;(4)××县水电开发公司发供电收入汇总表等资料提供出来。至此,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偷税事实终于浮出了水面。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

1.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实际直供电量3991631千瓦时,申报直供电量2605373千瓦时,少申报直供电量1386258千瓦时,隐匿销售收入209,246.49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2,554.79元。

2.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各电站将生产的电力用于职工福利(自用电量)合计2362194千瓦时,未作视同销售356,557.58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1,393.46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之规定,该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209,246.49元,应补缴增值税12,554.79元,视同销售货物356,557.58元,应补缴增值税21,393.46元。两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3,948.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6,974.13元。

案例分析

该案从主观上来看,企业存在明显的偷税故意,从检查开始到取得有关证据,企业没有给稽查人员提供各电站上报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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