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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某社会加油站违规索取专用发票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庆阳市某社会加油站成立于2002年4月,2004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成品油的零售业务,拥有两台税控加油机,两个储油罐,容量分别为汽油22吨、柴油25吨。

2005年3月4日,税收管理员在审核该加油站纳税申报表时,发现其中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汽油、柴油的数量和金额均为负数。财务人员的解释是由于企业2月份没有油品购进,所销售的汽油和柴油是公司从另外一个加油站暂借来的。税收管理员对解释有疑问,随即报经相关领导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证落实。

稽查部门根据移送资料对该加油站2004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在查前,通过分析移送资料发现,该加油站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缴纳税款迅速下滑,甚至出现零、负申报等情况。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批准之初有大量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开始几月税负下降是正常的,但综合起来看,税负率为0.45%,远远低于预警值,加之又存在账面库存红字反映的情况,稽查人员决定以货物购进为突破口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加油站2004年度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2004年7月31日“库存商品”账户记载期末余额为—297,145.60元,其中:柴油为—36.88吨,金额—134,612.00元,汽油为—44.94吨,金额—162,533.60元。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该加油站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所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从甘肃某石油运销公司取得的。稽查人员随即前往甘肃某石油运销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核对运销公司往来账及出库凭证,发现其中2份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业务,是2004年8月以前销售给该加油站的,而发票是8月份以后开具的,价款分别是99,323.25元和61,911.97元,税额合计27,409.99元,该加油站存在多抵扣税款的问题,稽查人员随即进行了取证。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方面,通过核对《加油站台账》与有关申报资料,并实地查看油库和储油设备,稽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了相关证据资料。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加油站:

1.小规模纳税人期间:2004年6—7月份《加油站台账》登记汽油、柴油共计销售收入352,458.64元,申报销售收入236,296.1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16,162.48元,少计应交增值税4,646.50元。

2.一般纳税人期间:加油站将小规模期间购进的成品油推迟入库,油品销售后,库存商品余额为负数。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成品油向供货方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造成少缴税款27,409.99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及《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4,64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加油站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27,409.99元。

两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2,056.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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