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6年5月,根据省局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的安排,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该公司在嘉峪关市南市区购置了一块土地,经立项批准开发商业步行街项目。2004年申报收入为零,亏损44万元,2005年申报收入424万元,亏损9.3万元。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检查前,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开展了外围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2005年,其开发的部分楼盘就陆续封顶,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出售店面、铺面广告信息,并且价格不菲,这与其申报情况形成鲜明反差。
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了以下异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房款
或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一房款
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
通过核对凭证,发现这两个科目借方只有少量金额转为当年的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长期挂账不处理。
据此,检查人员判断这些贷方发生额很可能就是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经询问,财务人员无法自圆其说,在稽查人员耐心解释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财务人员道出其中实情,由于企业工程紧、资金周转困难,对取得的预售房款没有给客户开发票,也没有申报收入。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4年少申报预售房屋收入3,707,324.3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6,098.64元(3,707,324.30×15%=556,098.64),抵减2004年亏损443,497.93元后,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2,600.71元,少预缴企业所得税37,158.23元(112,600.71×33%=37,158.23);2005年少申报房屋预售收入4,207,914.2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1,187.13元(4,207,914.20~15%=631,187.13),抵减2005年亏损93,580.99元后,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537,606.14元,少预缴企业所得税177,410.02元(537,606.14~33%=177,410.02。该公司以上两年合计少预缴企业所得税214,568.25元。陟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之规定,2004年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158.23元,200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7,410.02元,两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4,568.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补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07,284.12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该公司的偷税手段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销售商品房预收售房款不按照税法规定预计利润额、多列支商品房开发成本、开发的商品房完工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等是该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税务征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强化行业税收政策的培训,熟练掌握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及时辅导、督促企业落实。
二是征管人员要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掌握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特别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搞好纳税辅导,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账务处理。
三是稽查人员对每一个行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查前准备,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各种途径深入了解被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