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某水泥厂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注册资金711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从建厂初期的不足1万吨发展到目前的50万吨,年应纳税额1000万元。1994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4年开始享受“三废”资源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006年4月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关于对包头市“11.09”制造、出售、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函》,对该水泥厂涉案发票进行了税务检查。
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
根据协查函提供的信息,稽查人员对该厂财务账簿、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外购原煤虽然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存在“承运人、发货地、出票地”不一致的问题,货源来自宁夏,承运单位是兰州某运输公司,运输发票则是由内蒙古某运输企业开具的,存在接受虚开运输发票、非法抵扣税款的嫌疑。稽查人员随即对该厂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取得的所有运输发票进行了全面检查,最终查实该水泥厂利用虚开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
经检查核实,该厂取得三份“11.09”专案中涉及的虚开运输发票。其中,2005年11月0021号记账凭证有两份涉案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8,366.68元;2006年2月0015号记账凭证有一份涉案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8,903.15元,三份发票合计抵扣税款67,269.83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之《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之规定,该厂利用虚开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应补缴增值税67,263.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厂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三、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该厂故意接受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67,263.83元。
案件分析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益规范,个别纳税人利用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一些不法分子把偷税的目标转向了“四小票”(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使有关四小票的涉税违法行为呈现上升趋势。
类似本案中“承运人、货源地、出票地”不一致的虚假运输发票,渗透了工业、商业等各个行业,如果任其泛滥,必将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分析当前货物运输发票存在问题的成因。有其主观方面因素,也存在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有些企业在购买材料、销售产品时,雇佣的是没有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的个体运输车辆,由于这些个体运输车辆没有运输发票,只好采取非法手段从别处索取发票。
二是有的企业到外地购买材料,而运输车辆是由对方厂家介绍的,根本不知道运输单位的情况,只要货到有发票就付运费。虽然有的企业把发票送到税务局验证,但只能验证发票的真伪,不能验证是否属于虚开的发票。
三是有的企业雇佣车辆是通过熟人或配货站介绍,有些无法提供运费发票(存在公车私用或私车拉运等情况),只能采取购买假发票或找运输单位代开发票。
四是个别运输企业与私营车主之间非法交易,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私营车主代开发票,致使纳税人无法确认运输发票的来源和真伪而上当受骗。
五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票,货物运输业务的随机性、流动性不断加大,造成运输路线与车辆单位不符,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