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25日,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一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180万元,经营范围:原铝、精铝冶炼、铝材加工,铝冶炼用预焙阳极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实施检查中,稽查人员首先对其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其次采取全查和逆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核分析其会计报表,检查各明细分类账及记账凭证,审查有关合同、协议。通过检查发现“营业外收入”账户中有9笔保险公司赔款,数额共计650万元,随即逐笔调出记账凭证进行了核实,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记账凭证摘要栏记载为某保险公司赔款,附件为银行进账单、赔款收据和保险赔款专用发票(注明“固定资产损失赔款”)。对此,稽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索赔项目明细单证,财务人员称由于公司发生了火灾,这几笔收入属保险公司给公司的财产理赔赔款。鉴于数额较大,稽查人员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保险赔款专用发票上虽注明“固定资产损失赔款”,但没有具体理赔的明细单证,应该进一步落实这9笔赔款的明细,查清究竟是否全部为固定资产投保赔款?是否将固定资产修理用的材料及备品备件一并理赔?是否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带着一系列疑问,稽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上省城某保险公司核实财产保险赔款;另一路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核实财产保险赔款。
检查组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调阅了与该公司有关的《企业损失报告书》、《赔款综合报告书》,核实具体的损失情况、赔款项目、赔款金额,发现给该公司的9笔保险赔款中,有3,337,690.00元(含税)的材料及备品备件赔款。经核实,该公司在购入这些材料及备品备件时,全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发生火灾后该公司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4年发生火灾后,先后9次从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款650万元,其中取得材料及备品备件保险赔款3,337,690.00元(含税),这些材料及备品备件于购进时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属非正常损失,应做而未做进项税额转出484,963.49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84,96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42,481.75元。
该企业采取“鱼目混珠”的手段偷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偷税方法、手段向更加隐蔽、更加复杂的趋势发展,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日趋激烈。
本案中,稽查人员看到注明“固定资产损失赔款”的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后,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不做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就不会发现公司隐瞒赔款明细单证、企图偷税的事实。这样一旦做出稽查结论,势必有失客观公正,还要承担相应的工作渎职责任。本案启示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时,一定要有足够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尽可能地降低稽查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在当前还没有引起广大稽查人员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们要树立风险意识。一是稽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二是加强稽查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是统一取证必需的证据种类、形式等,避免执法随意性引起的稽查风险;四是加强对稽查质量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案源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