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文朝廷还有一些国内政策和措施值得注意;它们都偏离了洪武时代的既定安排。第一个措施是改进了明太祖所实行的严厉的法律制度。洪武帝曾经颁行了一整套法典,使之成为全帝国的法律准则。他有时用“诰”的形式来给法典做补充,有时又用“榜文”的形式来发布典型的案例。榜文第一次出现在《大诰》中;这种《大诰》在1385年和1387年之间曾经编纂、修订和扩充。它们出现在1397年版的《大明律》中;《大明律》把这些诰和榜文都收在它的附录中。建文帝认为他祖父的律令法典的某些部分过于苛严,特别是那些在诰和榜文中所定下的惩罚条款更是如此。据说,他在他祖父生前即已敦促洪武帝从他的法典中取消73条这样的条款。在他即位以后,他禁止以诰文为根据来进行审理和判案,同时停止张贴榜文,这就使他用正式遵守律令的手法,巧妙地掩盖了他事实上对他祖父的指令的否定。这些变革后来被永乐帝一扫而光;他恢复了太祖的所有严厉的诰文和榜文中的法律效力。① 在财政方面,建文朝廷也制定了一些新措施,以减轻前朝某些过重的税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减少了江南的过度的土地税,尤其是减少了富庶的苏州和松江这两个府的土地重税。这些减税措施是继续了洪武朝即已开始的减免政策,但是它们大大超过了以前的办法。富庶而人口稠密的江南地区自王朝开国以来就被课以重税,从而使这里提供了主要的财源。原来的税款意在实行惩戒。1380年4月洪武帝曾下令减税20%,但是即令如此,这里的土地税仍然过于沉重。例如在1393年,仅苏州一地就得全年交纳281万石粮米,这就是帝国2940万石全部土地赋税的9.5%。这样是太不平等了:苏州仅占帝国登记在册的耕地的1/88。由于这样过重的苛索,当地人民往往不能交足规定的税额,特别在凶荒年代更是如此;他们抛荒了土地,变成了游民,从而更加加重了纳税居民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每年的税收。② 1400年初,建文帝因有人申诉南直隶和浙江等地区赋税不公而采取了行动。他下令按每亩地收一石粮的统一标准在这些府里收土地税。洪武帝曾经禁止苏州或松江人氏被任命为户部尚书,借此防范出身于这些富庶州府的人们把持财政,偏私家乡,从而牺牲了国库的利益——现在建文帝也解除了这种禁令。很可疑的
是,这些新措施是否得到了贯彻;到了1400年,建文朝廷已经深深地卷入了和燕王对阵的军事行动之中。 另外一项财政改革是限制佛、道二教寺观所能拥有的免税土地的数量。这项政策是特别针对佛、道僧侣们在江南富庶州府的情况而发的,因为在洪武帝的庇护下僧道们都攫夺了大量的肥田沃土,从而变成了有权有势的地主。他们的财富激起了人们的不满,因为宗教界的僧侣职事们不仅享有免除土地赋税和徭役的权利,甚至还把不法负担强加给当地居民,即占用他们的土地,强迫他们给自己服劳役。朝中的官员上了两份奏疏,请求限制佛教和道教的土地占有数量,建文帝在1401年8月发出的一道诏旨中批准了他们的建议。这一新命令只准每一名僧道拥有不超过五亩免除赋税的土地;多余土地应分给需要土地的人民。这个政策又使得燕王找到了另一口实,说他的侄子如何违犯了《祖训录》;它进一步为他提供了对皇帝进行“惩戒行动”的理由。③ 这些命令未必都曾经付诸实施,因为建文朝廷此后不久就夭折了。但是,由于它们攻击了佛教和道教僧侣们的既得利益,这些政策无疑地疏远了宗教界,特别是得罪了佛教徒。因此,许多佛教僧人都为燕王叛军效劳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领袖是这位僭主的顾问,即和尚道衍,此人自1382年以来即已为燕王服务(他后来名姚广孝,1335—14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