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经营效益,那么即使它并不为大众所熟知,也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具有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道德行为多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激烈的行业或领域居多,因此各国均通过法律来加以制裁,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鉴于商业秘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以及在信息社会的身价日益高涨和地位攀升的情形,多数国家也开始尝试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我国也已建立起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应担负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