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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透过法律看经济学 (2)(1 / 3)

墓地价格到底由谁定?一个墓地的成本有哪些呢?据专业人士透露,包括土地租用费、墓材料费、安葬劳务费、护墓管理费以及绿化费用等。但是人们选购墓地最看重的“风水”价如何来算,是否会计入成本价,就不得而知了。

对于墓地的价高问题,由于墓葬需要占用土地,因此国家对于墓葬这种形式并不提倡,对其放开价格也是希望通过高价能够控制墓地的购买量。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商家恰恰利用了这一点。由于人们的传统思想仍然是希望入土为安,因此目前墓地的需求要远远大于供给,而且公墓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各家墓地也都形成了价格联盟,共同把墓市场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线上,从中牟取高额利润。

很多殡仪馆、公墓等,看起来是私人或企业投资,实则不然。是民政部门、政府官员共同勾结,故意垄断行情所至。他们便可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官商勾结,是使墓价狂涨的根源。就像现在的房市一样,一边房价天天涨,一边老百姓买不起房。政府如果还不惩治腐败,百姓如果还继续攀比,总有一天,我们会死无葬身之地!

为什么法律只处罚第三者?

一家公司的已婚男经理与公司女职员发生了恋爱关系,经理之妻报警捉奸在床。事情的结果是,主管之妻提出上诉后对夫撤回了上诉,在一般人看来也许女职员被判刑是理所当然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为什么只给女职员判刑,难道那位男经理就没有一点责任吗?难道法律只处罚第三者吗?

对于已婚的男女来说,夫妻双方应该都互守贞操的义务,从经济学的立场来看,男经理与第三者通奸,就违反了夫妻之间贞操的义务,经理的妻子捉奸成功后,便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判决离婚,而且这位男经理与第三者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的通奸罪及相奸罪,经理的妻子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经理的妻子只是对第三者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的效力便会波及她的丈夫;如果这名太太只对丈夫提出上诉,其上诉的效力当然就会波及第三者。如果这名经理的妻子提出告诉后,不能只对第三者撤回告诉,因为如果只对第三者撤回上诉,等于是连对她的丈夫也撤回了上诉;但是如果这名经理的妻子只对自己的丈夫撤回上诉,也就相当于,她撤回了上诉的效力,却不会波及第三者,所以,在这个时候,在整个婚外情的过程中,只有第三者仍然要受到追诉判刑,而对于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丈夫,却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于是便形成了法律只惩罚第三者,而先生却可以逍遥法外的不公平现象。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对于婚外情中的第三者而言,似乎不公平、不合理,但法律为了维护婚姻的神圣,只有采取处罚破坏婚姻家庭第三者的策略,却是用心良苦,而第三者明明知道对方是有家室的人,却仍然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无论从法律的上来讲还是从经济学的方面来讲,都是有失立场的,对于感情的事情,第三人虽然很难插手,但毕竟合法的婚姻还是会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有人想去破坏它,总是要付出代价,婚外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有时法律只处罚第三者,不一定能成立,但现实生活中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还是要深思及警惕的。

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婚约?

婚约也俗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一个事先约定。在20世纪初期的中国,盛行订婚。而进入21世纪的中国,我国的婚姻法不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婚,法律虽然没有给予禁止,但也并没有给予保护。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婚约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约束,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只要双方愿意,想解除时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约也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

在我国的法律中,婚姻法并没有把订婚作为法定的程序,而是从确保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它的意义在于:

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国家的法律不保护婚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人以订婚为名而干涉别人的婚姻自由。

中国在旧时代,婚约是两个将要走进婚姻的男女,关系成立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常常都是通过婚约的形式实现的。那时候,“娃娃亲”、“指腹为婚”等都十分盛行。后来,新中国成立后,婚约虽然在法律上不被保护,但在农村却仍然存在着订婚的风俗习惯。其中有些做父母的打着给儿女订婚的旗帜,而进行包办、买卖。他们的婚约便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手段。如果婚约在法律上不被保护,就可以防止一些人以借订婚为由而干涉婚姻自由。

2.另一方面,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照顾到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些变化。经济学家经过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青年男女恋爱,是一个彼此相互了解的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和磨合,如果两个人情投意合,便可以确定恋爱关系;如果两个人志趣不投,对彼此又都不满意,可以选择断绝恋爱关系;两个人相处需要长期的了解,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确定恋爱关系。恋爱的过程在时间上有长有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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