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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暴力 (3)(1 / 2)

(海德,第399页第三是工作场所的暴力。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工作场所的暴力,也有人称之为办公室暴力。在美国,没有一个月没有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发生,谋杀已经上升为女性在工作场所死亡的第一位原因。美国女劳工委员会接到的关于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威胁的投诉电话日益增多。女职工受到的攻击来自两个渠道,一个是配偶或男友到工作场所来寻仇;另一个是同事视女性为弱者,施加暴力。民意测验表明,有37%的美国人认为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是一个正在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有人提议,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雇主不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雇员的安全,雇员有权控告雇主安全措施不当。人们都注意到,在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中,女人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比男人大。

第四是针对女性中特殊人群的暴力。例如,针对怀孕女性的暴力行为。怀孕女性是否更容易受到暴力虐待?有人分析了美国第二次全国家庭暴力的调查数据,发现年龄在25岁以下的女性比25岁以上的女性更容易怀孕,同时也更频繁地遭到丈夫和男友的虐待。尽管怀孕女性在受虐女性中并不是特别脆弱、特别容易受攻击的一群,但是她们并不会由于怀孕而逃脱受男性虐待的命运。

再如,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暴力。有人批评了最近一个时期在报刊影视作品中频繁出现的女同性恋杀人犯杀男人取乐的情节,并且指出,实际情况是,男女同性恋者大多是暴力的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在美国宾州大学所做的一项调查(样本为125名男女同性恋者)表明,有26%的人受过一次口头侮辱;50%的人受过两次以上的口头侮辱;26%的人受过暴力威胁;17%的人财物被毁;6人经历过严重的暴力侵犯。虽然总的看来,男同性恋比女同性恋遭到更多的暴力侵犯,但女同性恋者也难逃噩运。最常见的施暴者为室友、其他同学和老师。同性恋者中预期的受骚扰率和受歧视率很高。有调查表明,由于暴力倾向、同性恋恐惧症、种族主义的交互作用,有色人种中的女同性恋者面临着更大的暴力侵犯危险。另有一类性质不同的暴力行为,即存在于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问题。据调查,有12%的男同性恋和31%的女同性恋关系中存在性伴侣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此外还有针对卖淫女性的暴力。有调查表明,妓女常常成为肉体虐待和性虐待的受害者,施暴人包括警察、嫖客、妓院管理人和陌生人。社会和法律在受害妓女的问题上陷入两难处境,又要帮助她们,又要制裁她们,不知如何是好。

人们还注意到一些女性遭受暴力侵扰的特殊境况。例如,研究表明,有性暴力内容的摇滚乐能增强男性的暴力倾向;接触重金属摇滚乐能够强化男性的性别角色定式,同时增强对女性的否定态度。

除了音乐,体育运动对男性的暴力倾向也有某种程度的影响。一项研究表明,在那些美式足球迷中,每当本队赢球时,女性被打、被刀扎、被攻击、被物体扔在身上的频率就会上升,因此自己喜欢的球队赢球是男人伤害女人的导火索。对这种行为的解释是,男人用暴力行为表达自己统治周围事物的感觉。

女性受暴力侵扰的方式还应包括流亡与自杀。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由于战乱等原因,目前世界上有近2千万难民,在这些因战乱或其他原因避难他方的人们当中,女性避难者占到约80%。

在大多数社会中,男性的自杀率高于女性,但也有例外:在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据中国卫生部1988年对全国城乡1亿多人口的调查,城市女性自杀率为万分之1.05;比男性的万分之0.80高出万分之0.25;农村女性自杀率高达万分之3.04,比农村男性的万分之2.31高出万分之0.73。(朱庆芳,1991年)自杀也是伤害女性的一种重要暴力形式,只不过它不是由他人加诸于女性,而是由女性自己施行的。

四、性骚扰

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律师,她致力于造就女性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曾经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女性的态度。

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后来人们注意到,性骚扰还包括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在校园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形式包括以性易物,如好分数、提拔等等。性骚扰发生在充满敌意的环境中。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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