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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民权与政治参与 (1)(2 / 2)

合国先后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女性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女性和儿童宣言》等,规定或涉及了保护女性权利的内容。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禁止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最近30年来,各国在保护女性的立法方面都有进展。例如,日本于1964年和1965年先后制定了《母子及寡妇福利法》、《妇幼保健法》;英国于1970年制定了《同工同酬法》,又于1975年制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法》;挪威于1972年制定了《男女平等地位法》;爱尔兰于1977年制定了《男女就业平等法》;瑞典于1980年制定了《男女机会均等法》;法国于1983年制定了《男女职业平等法》;芬兰于1987年制定了《男女平等法》等。

中国1949年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女性的封建制度。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3月的《选举法》规定了女性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宪法第96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又于1992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一部关于女性权利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对女性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国政府还颁布过一些与女性利益有关的法令,如《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等。

争取选举权是女性参政的第一个目标。早在1866年,英国就有1500名女性向议会提出了女性选举权的问题;1869年,美国女性主义者正式提出了“女性参政”的口号。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个别地方的女性已经获得参政权,例如,美国怀俄明州就率先以法律形式规定,凡年满21周岁的女性均拥有参加选举、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在这个时期,瑞典未婚女性也获得了县镇议会选举权。在19世纪末,各国女性运动普遍提出了给女性选举权的要求。

到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不少国家的女性陆续在立法上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国女性得到选举权的年代是:新西兰1893年;澳大利亚1902年;芬兰1906年;挪威1913年;丹麦、冰岛1915年;苏联1917年;加拿大1918年;奥地利、德国、荷兰、波兰、瑞士、卢森堡、捷克1919年;美国1920年;爱尔兰1922年;英国1928年。1945年,在参加联合国的51个国家当中,30个国家的女性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58.8%;1977年,联合国149个成员国中,有141个国家的女性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94.6%。

经过了20世纪60、70年代的女性主义运动,美国女性参政热情空前高涨。据1984年总统大选前的报道,女性占美国人口的51%,而女选民却占了选民的52.3%。女竞选人也有增加。1984年,民主党女党魁杰拉尔?费拉罗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提名为副总统候选人的女性。1986年,女性参加竞选参议员的有6人,竞选众议员的64人,竞选州长、副州长的分别为9人和11人。乐观主义者预言,在21世纪,美国将会选举女性担任总统。

在50年代的中国,女性参加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比例高达90%;目前,中国县、乡两级政权实行直接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女公民投票率达到95%以上。虽然对于许多人来说,参加选举与参政似乎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投票这一行为本身多多少少会成为参政的训练过程,不能认为它对参政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拿中国女性的投票率与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相比,美国人(无论男女)的投票率相当低,但是每一位投票人的参政意识明显高于中国的投票人。严格地说,美国女性的投票率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水平的指标之一,中国女性的投票率却说明不了这一点;但投票行为毕竟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的最起码的一步。

在争取女性选举权的问题上还有一个观念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女性争取选举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争取一般公民权,因为选举权除公民权的意义之外,还具有政治权力的意义。选举权对于参政有两重含义:作为选举人,选举行为本身是在行使自己的一份政治权力,把选票投给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让他们为自己代言;作为被选举人,一旦通过选举进入政治权力机制,则可以代表选举人的利益行使权力。因此,选举权的获得和对选举过程的参与是女性参政的基本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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