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机构
男女两性平等的政治公民权还表现在女性议员在全部议员中所占的比例上。在全世界的议会议员中,女性在1975年占12.5%;1988年占14.6%;1989年占12.7%。以印度为例,印度下院女性占7.9%,上院占9-10%;美国众议院女性占6.4%,参议院占2%。印度的情况好于美国,原因在于,在印度,种姓的重要性超过了性别的重要性。但是在种姓制消退之后,上层女性还是变得不敌下层男人。(French,45-46)女性在英国国会议员中一度只占7%;在地方政府主管官员中占4%;在各部部长仅占0.2%。(Watkins,168)这些数据都是女性被国家权力边缘化的例子。
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是女性参政程度最直接的指标。立法机构在不同体制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等。
各地区议会女性成员比例(1987年比例发达国家东欧与前苏联其他发达国家非洲北非国家撒哈拉以南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亚太东亚和东南亚南亚西亚太平洋岛国女性所占比例(Petersonand Runyan,53)上图表明,在1987年,立法机构中女性比例最大的是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下依次为其他发达国家、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其他地区立法机构的女性比例都在10%以下,以太平洋岛国和非洲北部地区国家为最差。
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的女性在国会议员中的比例有所提高,大多数占到3-6%的席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北欧和东欧国家,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能达到三分之一上下。
以下是1997年女性在各国国家立法机构中所占比例,虽然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已经有所提高,如英国已提高到10%,但是多数国家的女性立法人员比重还是大大低于男性。
女性在国家立法机构中所占比例国家议会内阁瑞典挪威芬兰丹麦荷兰新西兰德国奥地利古巴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士比利时危地马拉菲律宾美国英国印度日本俄国法国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科威特(Nelson,etal.,523)目前,改变现状最有成效的是北欧各国,在那里,女性参政所取得的进展对全世界的女性是一个鼓舞;那里的事态也是一个证据,证明只要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女性的政治地位是有可能提高的,女性也是有参政能力的。在北欧的芬兰、挪威和丹麦,女议员所占比例高达30-40%。挪威国会中有34%的席位由女性占有。政府委员会中女性代表人数由1972年的10%上升到80年代的41%。瑞典最高立法机构和市议会的女性代表人数在1971到1982年的10年中也提高了近一倍。
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女性所占比重为:1952年占26%;1962年占27%;1974年占31%;1984年达33%。女性在地方苏维埃代表中所占比重在1933年是33%;1941年是44%;1967年是45%;1973年是47%;1984年达到50%。全苏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50%。在捷克斯洛伐克的联邦议会中,女议员占33%。前东德人民议院500名议员中,33%是女性,县与专区法院的53000名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一半。
西欧北美的情况与北欧、东欧相比却大大不如。从美国1776年建国以来到96届国会,历届参议院中,总共有1726名参议员,其中仅有11名女性,占参议员总数的0.6%。在80年代末,国会中有24名女性,占4.5%。历届众议院中,总共有9591名众议员,其中女性87名,占众议员总数的0.9%。在第97届国会中,参议员100名,女性2名,占2%;众议员435名,女性19名,占4%。
世纪80年代初,虽然英国的首相是女性,但是国会的635名议员中,只有19名女议员,占3%。这种状况近年来已有改善:1987年英国大选,三大政党提出参加议会竞选的女候选人名额高达243名,其中41名取得了下院席位,打破了历史纪录。
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有69名女性出席了会议,占全体代表的10.4%。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中,有女委员283人,占政协委员总数的13.5%;女常委29人,占常委总数的9.2%。全国共有7位女性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
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女性占代表总数的17%。从1990年中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的结果看,当选的女代表平均达到20%上下。全国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643840名,其中女性占21.6%;乡镇级人民代表2900590名,其中女性占19.2%。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女代表比例一般在20%左右;其中女代表比例较高的上海市达到2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数,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