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设想人类曾经达到过这样一种境界,当时的自然状态中存在着对人类生存不利的种种障碍,阻力已经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下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因此,那种原始状态便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走向灭亡。
但是,人类既然无法产生新的力量,而仅能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那么人类便没有其他的生存办法,只有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才得以克服这种阻力,通过一个唯一的动力将他们发动起来,使他们协同合作。
虽然只有通过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这种合力,然而,既然每个人的力量与自由是其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够献身于合力,同时又不至于妨害自己,也不至于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就我的主题而言,这一困难可作如下表述:
“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这一契约的条款就是被这样的要求所决定的,以至于哪怕是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能够让它们变得空洞无效。因此,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没有被正式地宣布过,却是公认的放之四海皆准的。一旦这个社会公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即恢复了他原来所有的权利,并且在他丧失约定的自由之时,就又重新得到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所放弃的自己的自然自由。
这些条款无疑都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因为,首先,每一个人都将奉献出自己的全部,那么对所有的人来说条件便都是同等的,既然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是同等的,也就没有人会想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
其次,既然转让是毫无保留的,集体也就会尽可能地被完善,那么每一个成员也都别无所求了。因为,如果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但是个人与集体之间无法再有任何共同的权威来进行裁决,而在某些事情上每一个人又都是自己的裁判者,那么有些人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要如此。于是自然状态便将继续下去,而集体的统治就一定会转变成暴政或是空话。
最后,既然每个人是在向全体奉献自己,那么他就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什么,而且既然人们从任何一个成员那里都能够获得自己放弃给集体的权利,那么人们也就获得了自己所失去的一切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假如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能够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地表述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共意愿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视每一个成员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就在这时,人们组成的集体才具备道德性质,以规范个人的行为;集体的成员数就等于选举中所有票的票数,而共同体就是通过这种集体的同一个行为得到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以及它的意志。这个通过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被称为城邦,现在则被称为共和国或是政治体;对于成员来说,它是国家;对于本身来说,它是主权者;而将它与它的同类相比较之时,它又被称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被叫做人民;个别地,对于主权权威的参与者来说就是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被称为臣民。但是这些名词总是彼此混淆,可以通用。因此只要在需要精确地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