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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1 / 1)

即使我接受了以上我所反驳的所有论点,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们还是难以前进一步。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纵使人们分别相继地被某个人所奴役,不论他们有多少人,我在这里就只看到了一个主人与一群奴隶,根本没看到人民与他们的首领。如果人们愿意这样称呼的话,那只不过是一种聚集,而非一种结合。这里既没公共福利,也没政治团体。即使这个人奴役了半个世界,他也永远只是一个人,脱离了别人的利益,他的利益就永远只是私人的利益。假如他灭亡,那么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如同一棵橡树被火焚烧后就化为一堆灰烬一样。

格老秀斯说,人民可以将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然而,依照他的说法,人民在将自己奉送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人民了。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以存在一种公共的意愿为前提。所以,考察人民选举国王这一行为之前,最好还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行为成为人民的。因为后一种行为一定先于前一种行为而成为社会的真正基础。

实际上,如果根本就没事先约定的话,除非选举中全体一致,不然,少数服从多数的抉择的惯例又从何而来呢?赞同某个主人的一百个人,又凭什么有权为根本就不赞同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投票呢?多数表决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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