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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1 / 2)

保单业务也有陷阱?很多投保人对此不理解,因为保险产品本身是不存在缺陷的,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是经过国家保监会的审查并备案的,其公平性和合理性都不容置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确确实实体会到了一些陷阱,以下将分别说明并提供规避的途径与方法。

第一,高收益的投资陷阱

对于保险产品,其实很多投保人了解得并不多,因此有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会询问保险代理人购买哪个保险产品会更加划算或者回报更高。于是就会有很多不专业不诚信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保单,提升自己的业绩而刻意夸大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迎合投保人寻求高收益的投资心理。当投保人购买保险代理人推荐的保险产品后,往往会发现其实无法兑现代理人“美丽”的承诺,这个时候会有部分投保人投诉该代理人,或者最终选择退保。但是如果选择了退保,投保人会发现会有更大的本金损失,由此引起投保人对保险行业的排斥,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感,而且这种反感在人群中一传十,十传百,对于保险行业自身的形象是一个相当大的损害。

但是,作为消费者、投资者或者是投保人,我们需要知道,保险产品的最大功能或者说是强项应当在于保障而非投资。即使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国家保监会也会有最高2.5%的预定利率。如果保险资金投资收益高出预定利率,那么会通过分红或者浮动利率分配给投保人。不过,由于保险公司的研发费用和成本都是从前几年的保费中扣除,因此在保单生效前几年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比例有限,客户的分红自然较低。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于早几年较少的分红无法理解甚至退保就顺理成章了。

规避建议:一般来说,理财型保险的投资收益需要在较长的时间段里才能够有所显现。在拥有保单的早期,理财价值是无法显现的。但是长期持有应该会有不错的理财效果,因此,对于那些想通过购买理财型保险产品进行理财的投资者,建议拥有一个科学的、长期的与平和的理财心态。

第二,投保人告知不实的陷阱

人身保险在很大程度只会对身体健康的人承保,也就是所谓的标准体。对于标准体,通常需要加费承保、加批承保甚至是拒保。根据2009年版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隐瞒身体疾病状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同时也不退还所交保险费。因此,投保人不可由于担心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加费承保而对身体的健康状况有所隐瞒。个别代理人会设置陷阱,让投保人填写不实的信息,以提高业务量,此时投保人要有所警惕。

规避建议:保险形式的告知是指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告知,也就是在投保人需要在投保单上写清楚。如果听信某些代理人的话,仅仅口头告知而未在投保单上写明,那么对将来的理赔来说,无疑是一个隐患。

第三,无效保单的陷阱

无效的保单一般都不是由投保人自己或者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单。

规避建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千万不要因其他原因而让他人代笔签名。另外,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一定要存在法定的利益或者契约上的利益关系。

其实,无效保单中还包括很多虚假保单。一般来说,假保单有以下几个重要来源。

①来源于保险代理人的私自印刷,多用在人身保险类别。以前的人身保险投保以及续保,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收取现金,于是有不少保险代理人在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后不及时上交给保险公司,为了隐瞒这部分费用,很有可能自己私自印制保单。不过,国家保监局现在已经规定保费缴纳要零现金支付,也就是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此类事情以后基本不会发生了。

规避建议:尽管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在保险代理人处办理业务时,需要缴纳现金的话,一定要保持警惕。

②来源于车辆保险的多层代理的隐患。投保人在为爱车进行投保的过程中,往往会咨询很多公司的价格,然后在报价最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事实上,保险产品的价格往往相差不是很大,如果哪一家的报价与别的大多数报价相差过大,那么很有可能是这一家不正常。

规避建议:经过多层代理的车辆保险,会给假保单的产生提供很多便利条件。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手中保单的真实性。 比如曾经东北某家印刷厂专门印刷假保单,这些保单就是以较高回扣为手段,委托多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为销售。尽管保费低,但不要轻易进入陷阱,需提高这方面的警惕。

③来源于保费较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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