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郑朗来到长亭里,拍了拍栏杆说道。
长亭里有人送别,一人眼尖,忽然叫道:“郑公。”
“你们聊,我与曾子宣说几句话,”郑朗道。
还聊什么,一个个全部用敬仰的眼光看着郑朗与曾布。曾布与郑朗没有在意,郑朗又说道:“我那有胆量碰这个铲佃?”
“就是,就是。”曾布紧张地抚胸。
对于这个弊端,郑朗前世写架空时,绝对不会写的,好象也没有看到其他人去写,但它确确实实存在,而且问题很严重。
说铲佃必须知道两个名词,永佃权与永佃制。
唐朝是部曲庄户制度,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有轻微人身自由的佃农,再者就是中小农,中小农是唐朝征税重点所在。但唐朝总的政策乃是禁止人口流动。到了宋朝,边远南方蛮人地区仍然存在野蛮落后的部曲制度,中原与东南,甚至经济发达的成都府路、河北河东陕西,部曲制皆消失了。不仅宋朝是重视内治,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宋朝不再禁止百姓流动,也使得唐朝部曲制无法存在。
因此一种暂新的制度出现,那就是永佃制。地主拥有耕地的土地所有权,但大地主们不可能有能力将它们全部自己耕种的,必须租种给佃户,佃户与主户签订租约,交纳一定的钱或物,主户只有到时收租之权,佃农却拥有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权利,俺养鸡种稻种豆,与地主无关,甚至佃农从理论上来说,还拥有退佃权。如郑朗开发南方。俺想过好日子去了。不租种你的地,主户无权阻拦,这是宋朝统治者潜意识里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当然,这是一种理论。若没有官府配合,实行退佃会十分困难的,弄不好就吃了官司。另外还拥有转租与典卖佃权,地主也不能干涉。前提是不能影响地主收租子,否则又要吃官司。
其次就是永佃权,作为弱势群体,理论上制度是站在他们这边说话的,有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并且只要按时交租,可以无限期地耕种所租土地。即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仍不受影响,比如丙租了甲方的耕地,甲方将地卖给乙方。丙方与甲方的租约仍然生效,乙方无权取缔丙方的租约。相反。丙方遇到一些情况,如逃荒,如朝廷开发需要适度的移民,或者有更好的出路,可以随时退佃。
应当来说,它是封建社会一大进步,具体地要感谢赵匡义,非是赵匡胤,赵匡义重视内治,又不象赵匡胤时要赏赐安抚大量功臣,在他的治理下,永佃制与永佃权渐渐完善。
这里主户,不仅有各个地主,还有朝廷,例如朝廷的官田、学田、职田、弓箭手田、营田、牧监等。
田地形式也多种多样,第一种仍是主要耕地,包括稻田麦田,还包括各种茶叶果树的“山”,非主流粮食的杂“地”,山坡上的“山地”。第二种是近海的一些被豪强占有的渔场。第三种是生长莲藕、菱芡、茭草、芦苇的“苔地”、“茭葑地”、“茭荡”、“沙田芦场”等等。第四种是各类草茨地、柴田、竹林。第五种是菜圃、桑地,这类地租最高。第六种是国有或者私有的房舍、房基。特别是第六种,朝廷每年得房廨钱最少有一百多万缗,多时能达到四百万缗。很可观的一笔收入。
宋朝开国之初,人口并不多,宋太祖时才三百万户,太宗时发展到四百多万户,宋真宗末年变成八百多万户,宋仁宗时,一千多万户。因此主户对佃农相对而言,比较客气,甚至有的佃农对主户不尊重,霸田拖租,宋朝于是不得不立法,对主户进行一些保护。那是宋初,当宋朝达到一千多万户时,性质颠倒过来。
第二就是豪强的大肆兼并,导致中小农数量减小,佃农增加。甲佃农不愿意租,还有乙佃农,主户渐渐变得苛薄。越是人口拥挤的地区,例如两浙,江东江西,京东,福建,这种现象越重。但仍然有一些地广人稀的地区,地主为了保障土地收益,一度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还有的自耕农迫于家中的紧急情况,需要钱帛,或者迫于酷吏压迫,能主动将耕地出卖,然后再与买主结成永佃关系。
佃农只承担力役劳役杂税,不承担赋役,不过越往后发展越乱,佃农去了赋役,主户也不想交赋役,于是直接隐田。没田了,那么租子就白得了。还有极少数人通过层层拍卖佃权,产生一田多主,将自己从一二三等户化成四五等户。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少,往往弄不好,得不偿失,能惹出一大堆官司。
最大的弊端非是一地多主,而是这个铲佃。
理论上佃权是在佃农手中,然而主户利用手中的权势,用种种残暴手段剥夺佃农的佃种权。或者迫使佃农离开,另与新佃订定租约。或者迫使旧佃束手就范,修改原来的租约,增加租粮租钱。是谓铲佃或者为夺佃。
史上苏东坡就曾在杭州提出铲夺的方法,迫使佃农更加勤快的浚治西湖,以免茭葑闭塞。西湖是治好了,也美化了,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浓妆淡抹总相宜。但租种官府葑田茭地的百姓生活却更苦了。还有一种情况,一些乡里的无赖,向主户允许以更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