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名可秀道:“达成中庸之道,这是提纲挈领的三句话。”
它关系到如何修心养性,如何齐家、治国、平天下。
名可秀先讲第一句:“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我们的心里,有喜怒哀乐这四种情绪。没有人骂你,所以不怒;没有好事,所以不喜;没有伤心事,所以不悲哀,没有开怀事,所以不乐。心里一点都没有喜怒哀乐,或者喜怒哀乐没有发动的时候,这种境界叫做“中”,即道的中性,不动。
圣人讲的修心养性,不是讲把喜怒哀乐都修没了。没有喜怒哀乐的,那就不是人了。
但是,喜怒哀乐要适当,“发而皆中节”,恰到好处,就叫做“和”了。
此即《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节”的这个“中”不念“钟”音,而是念“重”音——中节,就是射靶一样射中了,砍竹子正好砍到竹节了。
名可秀举了个例子:
比如某人父亲过世,你说“哀不发”,把哭泣都压下去,这还有情感吗?如果真的连情感都没有了,那就没人性了,这不叫“中庸”,叫“昏庸”;但是,因为悲痛过度,把自己也病死了,弄得母失子、妻失夫、儿女失父,这就过分了,等于射靶把箭射穿出去了,失了分寸,不是“中庸”。
名可秀讲的这个“中节”很重要。
因为她接下来就用“中节”阐发“三纲”的道理。
三纲是董仲舒说的,首先是“父为子纲”。
名可秀讲,父亲教子要做严父,但严酷过度就失了父亲之情,这个“纲”就失了分寸了。儿子要孝顺父亲,但一味顺从就过了,看见父亲不忠于君主国家,要不要谏言制止?看见父亲贪污,要不要谏言制止?
《中庸》讲:“亲亲之杀。”
“杀”是切到这里为止。
这是讲亲亲要有分寸,过分了不行。过分了就是完全自私了,你不能爱他人、爱天下了。对于父母的孝顺,也要有一个范围,过分了,也错了。这就是中庸之道的“亲亲之杀”,讲的就是一个分寸、界线,过了就失道了。
名可秀接着举例,以《宋刑统》中的“亲亲相容隐”——简称“亲亲相隐”或“亲亲容隐”——来举例。
这个律条最初是源自于《论语·子路》中的言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我们村有个叫直躬的,别人家的羊跑到他们家了,被直躬的父亲私吞了,直躬就举告了。孔子说:父子相亲乃天理人情,隐下其过不宣扬才不伤父子之情,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在其中了。
名可秀曾经在《论语集注》中对孔子这段话有过详细的论注,她说:“攘羊”的意思是对误入自家羊圈或羊群里的羊不驱逐、不声张,顺便占为己有,而非盗窃或抢夺。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犯盗窃罪或强占罪,只是道德上的过失。所以孔子主张儿子隐瞒父亲的这种过失,劝谏父亲归还羊,或自己把该羊放出或送还,或私下里用其他方式补偿失主的损失,既全了父子之间的亲情,同时也弥补了父亲的过失。如果首先就向外人或失主告发、宣扬父亲私吞人家的羊,孔子说这就过分了,不为“直”——“直”在这里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与非”的意思。
名可秀当然不是空口白牙的这样解释,这是有论证的。
她首先论“隐”,引用《论语·季氏》之语:“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其中“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就是知情但不说叫“隐”。孔子的定义很清楚,“隐”是不说,不显现,不张扬,怎么成了窝藏包庇呢?“为隐”也不是“把隐”“将隐”——“为隐”这里面没有主动做什么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传》的记载:法官叔鱼受贿入狱,其兄叔向认为叔鱼“贪以败官”,其罪当杀。孔子评价叔向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孔子说:叔鱼作为法官贪污受贿,影响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腐败;叔向作为公职人员,对其弟叔鱼的腐败行为并不“互隐”,而是据实数罪并依法论罪,这是“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名可秀论注道,在《左传》里孔子对叔向“不隐于亲”赞为义直,《论语》里孔子对攘羊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赞为有直,由此可见,孔子认为要据父子案件之轻重和正义酌情处理,或告或隐,当区分处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礼记·檀弓》中对“齐家”与“治国”中的“隐”、“犯”的规定:“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
什么是“事亲有隐而无犯?”
名可秀解释道:“几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