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向黄艺锋发问:“被告人你说办案警察对你刑讯逼供,能详细说说吗?”
黄艺锋可逮到机会了,当即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控诉,“刑侦大队办案的朱队长,要我交代清楚犯罪事实。我说根本没犯罪,他就威胁我不交代就打断我的腿。我没有犯罪,能交代什么,我就求朱队长放过我吧。哪知他恼羞成怒,竟然拿木棍狠狠地砸我的腿。一下把我腿打瘸了,还威胁我再不交代,还要挨打,我只好无奈编了个口供骗他们以保全性命啊。”
黄艺锋哭得那叫一个凄惨,旁听的人群再次哗然,黄艺锋的亲属不干了,义愤填膺地叫嚷起来。
公诉人紧急插口发问:“你的腿出现问题后,我们检察院立马对侦查进行监督审查,你当时亲口承认是自己在看守所摔倒受伤,为何今天反说是被办案民警打伤?”
黄艺锋痛苦嚎叫着道:“朱队长威胁我,要是乱说话,还要挨打,会往死里打我。当时还在公安局的侦查下,我哪敢告诉你们真相。今天到了法*庭,我才敢说实话啊。尊敬的法官,你可要为我做主!”
辩护人张梁翰继续发问:“被告人你的意思是自己所做有罪口供,全部是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的,是吗?”
黄艺锋连忙点头,“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逼我这么写的。”
辩护人对着法官说道:“法官,我的提问完了!”
老刘他们坐不住了,黄艺锋在想翻盘。李超却依然沉稳自信地端坐。辩护人投来一个炫耀的眼神,李超却淡淡一笑。
李超猜到辩护人的意图是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来做无罪辩护。知道辩护人的打算,李超依然不惧,因为他相信自己,相信法律!
庭审继续,进入了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拿起厚厚一叠证据材料,大声道:“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七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当晚一起喝酒四个老师和三个女生的证人证言,内容是当晚死者入厕前,被告人出包厢叫服务员上酒,在死者坠亡前二分钟进入包厢,进入包厢时其上衣纽扣缺少一枚,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
“第二组证据是当晚喝酒的女大学生陈艳的证人证言,其陈述被告人在9月叫她出去喝酒,趁其酒醉开*房与其发生不当性*关系,并且被告人在当晚喝酒前向其说过要灌醉死者,然后性*侵死者。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及预谋。”
“第三组证据酒店服务生证人证言,内容是事发当晚11时20分,被告人找其叫酒,之后被告人往死者所去的洗手间方向离去。证明被告人与死者有过接触。”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当晚所穿外衣上的纽扣一枚,上面有死者指纹。事发当晚,被告人欲图侵犯死者,死者在挣扎中抓下被告人上衣的一枚纽扣,证明被告实施了强*犯罪奸。”
“第五组证据是一顾客的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照片,当晚该证人在对面的凯宾斯基酒店进餐,目睹到死者攀爬到窗上,然后不幸失足坠亡,证明刘菲亚死亡原因。”
“第六组证据被告人本人口供一份,被告人在口供中陈述了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详细经过。”
“此外,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指责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方补充提交审讯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验伤报告一份,载明其在押期间因摔倒腿受伤,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腿伤是其自身摔倒所致。”
公诉人交证据提交后,法官说道:“被告人进行质证!”
辩护人张梁翰当即理正气壮地答道:“对第七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刑讯逼供时不在审讯室无法监控,验伤报告也是虚假的,我方稍后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对第六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要求予以排除。被告人的有罪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华夏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为此,被告人的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四组证据,我方已经说明是被告好心搀扶刘菲亚时,被酒醉的刘菲亚无意识地撕扯下来。光凭一枚掉落的纽扣只能说明我方和刘菲亚有过接触,而不能说明到底是如何接触,公诉方武断认为是拉扯中刘菲亚抓取的,但从死者的尸体来看,没有任何暴力侵犯的痕迹,故公诉人的假设不成立。”
“我方要着重指出,老师出于关爱学生,搀扶酒醉的学生合理合法,因此臆断老师有不轨行为,这是荒谬的推理。彭*宇案一出,举国上下不敢扶摔倒的老太太。如果以我当事人扶过酒醉的学生就断言其有犯罪行为,那么全国上下都不敢扶酒醉的人。”
“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人在出去叫酒时搀扶过刘菲亚,但刘菲亚表示没事后,被告人离开并返回了包厢。这些人的证言也证明了,刘菲亚在坠楼时被告人已经在包厢,这恰恰说明被告人与刘菲亚的死没有任何关系。”
“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