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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燕云急 第五百六八章 【安置】(1 / 1)

而当时汴京房屋租赁市场上,高档住宅的月租金在十几二十贯,一般的住宅租价每月少说也要几贯钱。此外,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各设“勾当店宅务”一员,相当于总经理;“勾押官”各三四员,相当于副总经理;“掠房钱亲事官”各四五十名,相当于业务经理,负责招租、收租;另有“修造指挥”(维修工)各五百人。店宅务有执勤制度,每晚必须安排一名负责人在务值班。凡尚未租出去的空屋,每天都派专人看守,并由“掠房钱亲事官”贴出“赁贴子”(即招租广告),召人承赁。

甚至店宅务的账目管理,也非常周密严格!

天圣五年(1027),“勾当店宅务”朱昌符提议在店宅务中推行一套极详尽的账簿管理:“本务全少簿历拘管官物,以致作弊,有失关防。近创置簿历拘辖,甚得齐整。虑久远不切从禀,别致隳坏,乞传宣下务,常切遵守。”

按照这一簿历,店宅务每日需要登记的账簿多达二十八种,包括旧管入库簿、月纳簿、退赁簿、赁簿、欠钱簿、纳钱历、场子历、亲事官历、卯历、宿历(值日表)、减价簿、辍借物簿、出入物料簿、欠官物簿、新旧界倒塌屋簿,等等。管理之细,即使在今天看来,也让人惊叹。

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屋之人有一道资格审查程序。店宅务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是不准承租本务公屋的,“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杖一百以上。”这么规定自然是为了防范店宅务舞弊营私。

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还禁止租赁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转租房屋:“应宣借舍屋,须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产业,却将转赁,委店宅务常切觉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这个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应该向无处栖身的低收入者开放。你已有房产,却想承赁一间廉租房来转租赚取差价,肯定不能允许。为防止有人当“二房东”,凡租住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要填写“赁历”;退赁之时,“令监官躬往检覆”,又“令先纳旧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务公屋的租户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户添修的那部分建筑物产权归谁,这些问题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规范。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称,“店宅务舍屋欹垫人户欲备材添修者,须约退赁时润官不折动,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

大中祥符三年(1010)的一道法令说,“赁官屋者如自备添修,店宅务无得旋添漱钱,如徙居者并听拆随。”意思是说,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务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赁之时,如果租户添修之物无碍于房屋主结构,允许租户拆走;如果拆动后影响房屋质量,则该添修物不准拆走,而归属于官。

话说回来,对于赵官家而言,怎还需要给百姓什么选择的方案,自然是下旨要开封府出面,由店宅务来主持安置也就是了。但黄杰却是力陈这般安排是为了安抚民心,不使遭了怨恨,赵官家最后金口一开,便也白给了黄杰一块外城南厢的官地,虽然是块杂地,却也有六、七十亩大小,直乐得黄杰险些合不拢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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