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闰、平年之分。
虽然天数的差距不大,但总归会影响到定价机制的统一性。
所以,我建议把修正收费标准的时间节点用准确的天数确定下来。
比如说,把上面的节点改为1天、30天、90天和365天。
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平台中每台设备登记的投入运行时间、使用次数、设备价格和运行成本,由程序在相关节点自动修正收费标准。”
“这个办法不错,如果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收费标准都要由人工去修正的话,估计要专门成立一个医疗检测费定价局才忙得过来。
人工干预肯定没有程序自动干预的准确度高,而且,还有可能产生遗漏的情况。
如果每台设备都可以根据其使用情况来自行修正收费标准,就不会出现乱收费的情况了。”
“可是,这样的定价机制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设备完全收回成本之后,还需不需要把设备价格再计算进去。”
“如果成本都已经完全收回了,再把设备价格计入运行成本肯定不合适。
所以我认为,在每一次修正收费标准的时候,应该从设备价格中减去前期运行中产生的利润。
而且,除了那四个修正节点外,还应该增加一个触发修正程序的条件,那就是在收回全部投资的时候。”
“如果这样做的话,很有可能造成某台设备的收费标准大幅下降,给患者造成困扰。
因为同样的一个检测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我觉得这个可以理解,毕竟新投入的设备误差肯定会比旧设备小,费用高一点也是合理的。
如果在前四个节点后,每年再增加一个修正节点,以不断降低设备价格在总运行费用中的比重。
当设备投入全部收回的时候,收费标准的变化就没有那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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