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的子女数量加起来达到了四个的话,不管夫妻一方是否初婚,都不再纳入生育计划。
生育权公不公平,并不取决于少数特定的情况。
如果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的生育权利,反而让更多的人感觉到不公平的话,这就违背了我们制定生育政策的初衷。”
魏民生说:“绝对的公平是很难做到的,我们只能够尽量做得更好,把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前堵住,并且用行政或者经济的手段来引导大家的生育行为,从而逐步优化我们的人口结构,形成一个良好发展的基础。”
吴光良接着说:“实际上,我们华夏国目前还处于一个人口数量高速发展的阶段,我们有充足的时间来逐渐改变大家的生育理念。
既然我们的社会制度可以承受每年生育数量比上一年多百分之十的波动,所以,我们不妨在达到人口上限之前,按照这样的发展速度制定人口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新生人口数量为一万,明年的计划就可以确定为一万一千人,然后每年按照这个比例逐渐增长,直到每年的生育人口数量达到七十万人的水平。
到了那个时候,我们的总人口水平应该已经达到了五千万,然后再根据那个时候的人口基数和治下的土地面积来制定下一个阶段的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