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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与民国初年的农业现代化(1 / 5)

中国对传统农业的改造,起始于清末的戊戌维新和新政时期,但是比较全面的展开是在民国成立之后,张謇任农商总长之时则为之打下了基础。这不仅表现为改造传统农业的措施趋于全面,而且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改造传统农业的法规,制定和实施了振兴农业的政策和措施。

张謇在担任民国北京政府农商总长时,在力促工业发展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改造传统农业,提出了改造传统农业的现代性理念。所谓传统农业,就是以世代相传的生物和自然生产要素为基础,以自给自足为目的,以封建租佃和小农经营为生产方式的农业。这种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劳动者知识贫乏,生产技术原始,土地和水利凭借自然,生产发展缺少外部刺激,生产方式封闭僵化,使扩大再生产难以进行,商品化程度和经济效益低下,劳动力投入巨大。因而不仅不能为工业化提供大量的资本积累、广阔的商品市场、充足的原材料和大量的劳动力,而且不能在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甚至成为现代化的包袱和障碍。因此,要发展工业化就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对此,张謇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他特别指出了两点:一是工商业的发展必须要有农业提供充足而优质的原材料,“农产品为各种制造品之原料,不有以增殖之,则工商业之发展永无可望”。“欲求制造额之加多,必先扩张其原料之数量,并改良其品质”。[1]“我国家欲求商业之发达,必先求商品之增加,欲求商品之增加,必先求原料之充足。即如扩充纺织,而吾国之产棉不足供也;扩充制糖,而吾国之蔗与甜菜不足供也;扩充织呢,而吾国之羊毛不足供也。”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以农业为本源,“财用之源,视乎税入,税入之源,系于农产。”[2]于是,他要把对工业所采取的“保育主义”“移之于农业”,“施之于植棉、植蔗、植甜菜、畜美利奴(美国)羊”,由政府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引起其增殖改良之兴味”,[3]从而改造传统农业。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提倡多种经营,奖励发展工业原材料农业,把改造传统农业与工业现代化密切结合在一起。上文已经提到,张謇从发展棉纺织工业、制糖工业和毛纺织业出发,主张采取奖励措施大规模发展植棉、种蔗、种甜菜和牧羊业。他的计划是:“每年扩充植棉地至二十万亩,计费(即奖励金额)三万元;改良棉种至一万亩,计费一万元;增殖(植)制糖原料地十万亩,计费三万元;改良羊种十万头,计费二万五千元。”[4]1914年4月农商部正式颁布《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对不同的扩充和改良者给予不同的奖励。规定:凡扩充植棉者,每亩奖银1角;凡改良植棉者,每亩奖银3角;凡种植制糖原料者,蔗田每亩补助蔗苗银3角,肥料银6角。甜菜田每亩补助甜菜种银1角,肥料银3角;凡牧场改良羊种者,每百头奖银30元。[5]并从鼓励规模经营和推广普及出发,拟采取视养植规模之大小及养植者之不同而实行递增奖金和重奖农家养植的办法。他指出:“希望农牧产之发达,必主乎多数。但大农与小农、多数与少数之收效,有难易之不同,则奖励率即不能无高下之差异,今更说明于下:扩充棉产,奖重大农,非大农不能有此扩充能力,故就所拟奖率平均之。万亩之奖为千元,合每亩一角;五万亩、十万亩之奖,合每亩一角二分;二十万亩之奖,合每亩一角五分。改良棉产,奖重小农,小农之致成绩也难,而开通风气也普。故个人之奖,每亩二元;农会、农校等之奖,每亩一元五角;至公司则专事于此,成绩更易,故每亩奖一元。扩充改良制糖之原料,利在大农,故奖率之递增,与扩充棉产略同。牧场之改良美利奴羊,少数之繁殖难,多数之繁殖易。故改良三百头之奖,每头合三角三分零;改良一千头者,每头奖三角;改良一千五百头者,每头奖二角六分零;改良二千头者,每头奖二角五分。”[6]充分体现了其奖励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

张謇所提倡的农业多种经营还包括林木业。他认为,证诸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林木业的兴衰与否,不仅关系到农业的水利条件和生态环境,而且关系到某些工业的原材料供给,“今我国各地大林,采伐殆尽,童山濯濯,所在皆是。非独电杆路枕,购自外洋,即民间构造,亦不尽为华产。”[7]为着改变这种况,1914年11月3日,农商部颁布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森林法》,规划在黄河、长江、珠江上游地区营造保安林,以“预防水患”、“涵养水源”、改善“公众卫生”、保护“航行目标”、“利便渔业”、“防蔽风砂”等治理水利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奖励造林,“个人或团体,愿承领官荒山地造林者,得无偿给予之”,“自承领之日起,得免五年以外,三十年以内之租税”。[8]1915年6月30日颁布的《森林法施行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更具体地规定了提倡和奖励造林的办法,对造林在200亩至3000亩以上,并成活满5年以上者,分五级给予四等至特等的荣誉奖励;另特别规定:“凡经营特种林业,于国际贸易有重大关系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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