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2-2-3
零物权关系法(三)
三、主要特征
零物权关系法,本质上完全区别于有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因零物权及其无权占有关系之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不可低估,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具有斗争性、连贯性、透明性、强制性、目标一致性之类的主要特征。
(一)斗争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斗争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一大特性。这是零物权关系法必须具备的特性,而且是其他物权关系法不具备的特性。
因为属于实体物权法、防控物权法、目标管理物权法,必须以斗争性为己任,以其雄风雄姿充分发挥斗争性的职能作用,故这种铁定的本色永远也不能改变。
零物权关系法,旨在修复破损的物权关系,平整不公平的物权关系,消灭无权占有关系,回归正常化的物权关系。然而,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以其无权占有对抗有权占有,以其无效占有对抗有效占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侵占他人财产与权益,故零物权关系法适用于否定之否定规则,以正统的立场具有反对立性的性格。
零物权关系法的主要特性之一是斗争性,旗帜鲜明地与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作斗争,赋予有权占有人以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等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1、反对立性
零物权关系法维护的是物权人的正面形象,坚决反对违法的、违约的、缺德的、损公肥私的、损人利己的各种侵权行为,引导人们自觉地执行国家的物权制度,树立正确的物权观,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物权新秩序。
无权占有关系与有权占有关系,始终是根本对立、水火不相容的。无权占有与法律对立、与人权对立、与物权对立甚至于与整个社会对立,皆成为害群之马,或者是寄存在有权占有关系中的毒瘤,甚至于能够如瘟疫般地到处蔓延。作为零物权关系法对敌人进行自卫反击,重新占领有权占有的阵地,这是本职工作所必须的,也是天经地义的。
即使是有权占有体系,对立与斗争性也是难以避免的。主要是有权占有人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他人财产而产生对立面,越权行使使用权、收益权也不例外。
民事关系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私了”等让步问题,但这种做法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一个物权关系圈子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事人当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不能违背权利人意志擅自决定。否则,需要向不同意私了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普通物权关系法中,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处分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等,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对于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都有这样的要求。
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也有类似的限制条件,如放弃抵押权或者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担保的数额的,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公事、政事活动中不允许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以公事公办为原则,“私了”的行为被视为违法乱纪的。此类对立性是高强度的斗争性,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能如民事活动那样随意设立“善意占有关系”。如贪官污吏自首和坦白从宽的,顶多只能减免一些法律责任,贪污受贿的钱财一样需要全部充公。“损坏公物要赔偿”是少儿们都知道的浅显的大道理,侵占、毁损、灭失公共财产当然不能作出无罪过的推定。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业单位而言,对内是一种公事主体,对外却以民事主体出现。经营业务以内的是民事主体,经营业务以外的是公事主体。论其“反对立性”,应当一分为二地正确对待:在民事主体领域,完全杜绝“私了”现象是不现实的;在公事主体领域,不应该私了的却硬是私了的,应当推定为违法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反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涤恶扬善,除暴安良,铲除物权关系中的侵权和邪恶、**现象,反对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根源于同伙、同类的无物权关系和反物权关系,根植于被毁损、破坏、灭失或者隐藏玄机的有权占有关系,甚至埋藏于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劣性恶意占有关系,总之都是反动的物权关系。集中于各种劣根性于一身,或寄生在有权占有关系中从内部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或明火执仗地侵害他人合法的物权关系,反正没有一点正经的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本质上是腐朽的封建主义、邪恶的资本主义之类的物权关系。他们以“我”为核心,一切向钱看,不择手段地攫取财富,歇斯底里地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拼命亡命地榨取高额利润,然后花天酒地,然后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