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0-2
系统物权法
〖提要〗系统物权法的原理、原则、规则、规律和适用范围等,是当代物权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对于指导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修法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供了基本概念与新颖性的思路,可以认为是一种好的建议与初步的构想。各界知识精英和物权法爱好者们,可以对此集思广益,不失时机地共同做好这个大课题,为整个社会的物权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一、基本概念
1、简单定义
系统物权法,包括清一色系统物权法与混合系统物权法,指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全面解析各个大小、内外系统之科学技术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理解物权法条文的思维能力与应用技能,对于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深入普及物权法、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效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立系统物权法模块的目的,在于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为思想工具,科学、全面、透彻、准确地理解执行物权法,抛弃孤立、片面、静止地看待当代物权法的物权观,旨在建立一种持久和谐的物权新世界,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物权新生活,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种物权人在各种物权环境中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物权社会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不失时机地建立计算机模型和制订科学的法律标准,逐步由普通法过渡到判例法,大大地提高普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确切地说,每种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都有一个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即使是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这些非成文的物权法,同样都有一个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对内系统方面,信托所有权关系法显得格外重要;对外系统方面所有权关系法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的物权法体例上,着重于对外系统的大量规定,对内系统的规定相对很少。越是出现这样的问题,越是需要冷静地思考与运用系统物权法的原理来弥补物权法条款欠缺方面的问题。
民事活动中有一个比较通行的规则,那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这是民主权利中意思自治主义的指导性理论。问题在于,民事主体中发生的物权关系本身就非常复杂无比,而且会连锁性地反映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上来,甭说一部物权法,即使是十部物权法也明文规定不过来。
况且,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每个人既是一个单独性的公民,也是一个群体性的社会人,需要遵守各种各样的行为准则和公民守则。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的合理利用原则,以及遵纪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都是平整物权关系的精髓。违背、破坏任何一项原则,就有可能破坏物权关系而发生侵权行为。
系统物权法的系统化、一体化、立体化、网络化、社会化原理,就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就是针对复杂的物权关系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等问题解剖麻雀,就是要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合并起来统一实施。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可以慎重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好办法,避免虚无主义和自由主义现象的发生,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的物权争议问题。
所谓系统物权法,既大量存在于各种民法、商法的内容之中,又大量存在于各种经济法、行政经济法之中。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存在于行政法规和政策法规系列之中。
关于系统物权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物权法都有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第8条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8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从人类由农业社会、农村社会迈向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以来,遂由封闭式单一化物权社会迈向开放式多元化物权社会,物权社会化与社会物权化的格局往往定格在系统物权法层面,对于立法者、执法者、学法者和用法者都是新的严峻考验。关键问题还在于,面对整个社会林林总总的物权类型、物权关系及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内容单薄的物权法条文不堪重负,即使是制订出一部物权法典同样是不堪重负,出路也在于系统物权法的研究与应用。
整个社会的物权运动是循环往复的,物权等级制度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物权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物权面孔是变幻无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