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关系】,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关系谱、担保物权关系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关系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权关系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关系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关系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担保物权关系,是商贸经济活动中的产物,故完全是趋利性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实践活动,总结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制订与完善了一整套正规化、规范化、条理化的担保物权关系法,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自觉地遵守,形成了优良的传统作风,对于当代和后世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实践证明,担保物权关系是民事关系中最有公信力、最有魅力、最有成就和最有发展前途的一类物权关系,为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将普通物权关系比作下里巴人,那么,担保物权关系就是阳春白雪。担保物权关系的适用范围确实比较小,却显得雍容华贵,鹤立鸡群,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观
1、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
(1)定义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本文简称担保物权关系。是担保法、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通常讲的担保物权关系,就是这种通用性的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系指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规范与控制的法锁物权关系,主要包括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和反担保关系。
担保物权法涵盖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关系法,亦称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第三人担保关系法,以及准担保关系法。
反担保物权法或者第三人担保关系法,先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替代担保关系法,并形成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再度担保关系法,总之为双重性或者三角债式担保物权关系。
准担保关系法,为非常规性担保关系法。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抑或侵权之债,以及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列入担保关系法,准用担保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就会大大扩大担保物权法范围,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融资活动也是很有益处的。
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基于担保物权而顺势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就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关系。由于担保物权专业性强的缘故,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制度物权除了原始联系以外,一般较少发生瓜葛,故实为相对纯正、相对独立的一类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系指基于担保物权而生成的中级物权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链接、粘连、关联、同一、共谐、并进和限期完成之法锁关系,一般优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债权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普遍存在双重性信托责任,普遍存在反所有权中心论和反所有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新方针,建立健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新方针,以半强制性手段清偿债权债务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并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各种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均能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亦即各个分支性质的担保物权关系,并有各自的功能、形态与法律效力。
所谓半强制性手段,是指民事主体担保物权关系中客观存在的半自由、半强制性手段。
半自由,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仍然保留着的契约自由,债权人不得强迫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亦不得在担保合同中附加霸王条款,更不得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随意强取强夺。
半强制性,就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共同形成的法锁关系的强制性,于担保期间锁定了债权与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时间,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等,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即使是债权人也感到一刻也不能轻松。
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需要将普通物权关系相对地隔离起来,以免于发生物权关系的错乱现象。譬如,担保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之目的意义与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两种物权关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实际应用中该区分的就要区分,该切割的就要切割。否则,把担保物权关系当成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把普通物权关系当成担保物权关系,降低或者拔高物权关系的行为,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关系,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担保物权关系还有一种普遍性现象:因为都是经济领域中产生的专门性、趋利性和扁平性物权关系,各物权主体之间很少涉及到身份权,所以与所有制关系法很少发生关系,各权利人主体适用于同一游戏规则,不能允许任何人搞特权、搞特殊化。平等机会,平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