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一、基本理念
(一)概念
制定物权法典,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非常亟需与完全可行的。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可行,就是规划与实行中可靠的意思。可行性,就是事情的开头与结局可靠性、靠谱性的意思。任何事情,靠谱的就有可行的保证,不靠谱就没有可行的保证。
这里主要是智力投资,至于物力投资则不在话下。智力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所遵从的是思维科学投入产出的客观规律,而不是经济科学投入产出的客观规律。用适当的智力投资和少量的物力投资制造物权法典,可以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非常可观地既利国又利民,真正是千载难逢的极好机遇,何乐而不为?应当坚定一条信念,只要符合物权法典思维科学客观规律的,就是完全合理的与可行的。
制定物权法典,所寻求的是社会效益和法制效力,不必为物权法单行法更改为物权法典的人工重复而斤斤计较。智力投资的投入与产出比是合理的,符合物权法典和社会需要的,结构上、内容上基本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完全推定为可行的。
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明确,应当统一认识,提高认识论水平。制定物权法典可行或不可行,以及与制定民法典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认识清楚,仔细琢磨,当然不能妄下结论。
1、单独制定物权法典应当是可行的
未来可期制定的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法典,可以与未来可期制定的民法典分为两套法典分别实施。无论并列的情形会怎样,也无论是先制定或者后制定,物权法典应当是特立独行的。因为,制定物权法典是必要的,制定民法典却没有这种迫切性与必要性,而且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也没有这种必要性。
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是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与总则、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其他的8个部分共为一体,并没有打算将物权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以上立法规划,客观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一是,因为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以物权法代替并挤走了财产权法,法律的布局不尽合理。
只有将物权法另立为物权法典后,才有可能将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后,法律的布局才是合理的。一方面可以放手扩大物权法的容量,另一方面可以放手让财产权法展示出来,两种法律资源均得到充分利用,这也是最好的立法规划方案。
物权法的性质,应当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大部分是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
物权法,包括财产权法和非财产权法两大部分,且财产权法中不仅包含可流通、可交换的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而且包含限制和禁止流通、交换的财产权,而且还包含没有交换价值、金钱价值而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财产权,一般是指可流通、可交换的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称之为经济财产权。主要是意定的、可交易的财产权,法定的、不可交易的财产权比较少。
现实条件下,民法典中将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同加入民法典中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在概念上内容上有许多交叉性的规定,重复规定显得很累赘。当物权法不加入民法典,物权法与财产权法不会发生矛盾冲突,却将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这样就可以做到一举两得、一石三鸟。
二是,物权法中公法的内容很多,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显得很不协调。物权法与民法典并列或者不并列,单行或不单行,最适合的就是最可靠、最可行的。
民法典的本色是姓民的,不是姓公的。物权法中公法的内容很多,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中,有许多是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内容,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氛围相当的浓郁,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显得很不协调。
财产权法的本色是姓民的,加入民法典之中是很合适的。大陆法系最早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法,规定了大量的财产权法,这是有先例的。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不仅体例吻合、充分利用了法律资源,而且可以放手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财产权法的诸多经验教训,打造21世纪中国式财产权法的新模式。
目前,物权法和财产权法都是单行法,两种民法各有千秋,尽管法律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执行起来是配合默契甚至于相辅相成的。
然而,物权法只有一部专门的物权法,财产权法涉及到许多部财产权法。一旦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在民法典中加入了物权法而去掉了财产权法,大量的财产权法就这样白白废止了。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