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特别规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过去一般财产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规定与界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实效性。
(6)信托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信托关系开始,以制度信托关系与普通信托关系呈扇形分布与展开,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更上一层楼。
普通物权法体系里面,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权极其重要所致。所谓制度信托关系,就是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于一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的信托关系,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观条件、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普通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担保物权法体系里面,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普通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权利)等义务,与此同时债务人负有及时、完全、安全清偿债务等义务,故形成双向性、双重性的信托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信托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信托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信托关系,是各种信托关系中“重中之重”。
(7)合同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中的合同关系,有正规化、模式化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正规化、非模式化的合同关系;有强制性、半强制性的合同关系,也有自由选择式、半自由式的合同关系;有成文法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关系;有单一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复合式的合同关系;有单独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共同式的合同关系;有纯权利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纯义务式的合同关系;有债权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物权式的合同关系;有临时式、短期式的合同关系,也有长期式、永久式的合同关系;有优先式、排他式的合同关系,也有被排挤式、被剥夺式的合同关系;有意定式的合同关系,也有法定式的合同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专门性的合同关系法,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燃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应有尽有。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来自于一般财产权法,然后又反馈于一般财产权法。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合同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合同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合同关系,是各种合同关系中“重中之重”。
比如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地上权合同,地下权合同,地表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专有权合同,共有权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不动产利用权合同、不动产作用权合同,以及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的合同、交付生效的合同,以及特别的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事实合同和电子合同等,合同法中没有的,物权法中就有。
合同法主要集中于债权式合同,法律效力较低。物权法主要集中于物权式合同、担保物权式合同,法律效力较高。其中,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定性权利,一般是不能随意剥夺与消灭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也具有法定性权利,也一般是不能随意剥夺与消灭的。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比合同法高明之处。
合同法中有唯合同论倾向,似乎是没有合同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似的。物权法中表现出有合同论而不唯合同论,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和法律规定都没有的,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
(8)排他关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排他关系,主要是等级物权制度下丛生的排他关系,法定的、意定的、自然的、习惯的、传承的、优先的、滞后的排他关系样样都有。其中,特别优先权的、一般优先权的和无优先权的排他关系显然是不一样的效力。
一般而论,高级物权对于中低级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中级物权对于低级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对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对于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和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权对于政策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都有多个物权等级、债权等级和权利等级,等级越高排他权越强,反之越弱。
所有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