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主要适用于占有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以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土地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两种占有保护的主题思想与战略格局存在性质上、内容上的重大区别。
(1)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有权占有正保护,广泛适用于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股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其他权利、利益的保护。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都可以贯彻实施有权占有正保护。其中,对内的正保护远远比对外的正保护关键与重要。
一方面,其可以对抗其他有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而进行同类性质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其可以对抗各种无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而进行异类性质的斗争保护。因此,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势力强大的全能型占有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统领全局的战略式、统帅式、领导式和合法式占有保护,是反侵占、反侵害、反妨害、反破坏最得力的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主体,除了权利人以外,权利人的义务人亦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参加。不分地界国界、不分昼夜地进行占有斗争,有时候竟然动用各种力量开展集团化作业,有时候的白热化程度是非常惨烈的。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的有序化开展,可以带动和规范无权占有准保护运动的适当开展。无权占有准保护圆满完成任务以后,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开辟了新的公路,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法治环境与良性循环之中,为创造和谐的物权新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先机。
关于占有保护的命题,法理学家们的思维定势是“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这种研究方法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大量事实证明,破坏占有保护体制体系的,主要是由内部的占有管理人带头实行的,“一致对内”的占有保护机制远远比“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复杂与严重。内部管理人的占有破坏活动,规模特别庞大,手段特别高明与残酷,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常常打着“合法占有”的幌子招摇过市;小到顷刻之间破坏一间大型企业的占有保护,大到弹指之间破坏整个国家的占有保护。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苏联末期全国性的私有化占有破坏运动,使得曾经的世界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分崩离析,苏联亿万人民70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财产被一小撮破坏分子鲸吞殆尽。那些罪大恶极的破坏分子,原来都是以“有权占有人”、“有权管理人”、“有权处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现的,结果表明,他们一个个是潜在的、十分恶毒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管理人”、“恶意处分人”。
(2)无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限于流通领域中可交换可利用之物、之权利、之利益方面的保护。占有保护体制中,只能扮演配角,不能扮演主角,而且最终必须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完全替代。因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势力微弱的占有保护类型,不能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相提并论。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是有瘕疵的保护对象,均属于偏保护、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和以毒攻毒式保护、负荆请罪式保护、戴罪立功式保护的类型。难以合法性推定占有保护,只能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占有保护。
所有的无权占有,本无合法性可言,亦无占有权可信。对于有权占有人始终担负着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义务,占有的对象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无权占有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考量,才准许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各种无权占有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