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后一种债权式占有保护是较弱势力的保护。
第二步,有权占有正保护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
第一步完成任务以后,遂由债权式占有保护进入到物权式占有保护方面来,原占有保护消灭、现占有保护生效。善意占有人需要返还原物的,应当不延迟地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占有的标的物、标的权利毁损、灭失的,原占有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一般分析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
有权占有是本权的正占有,一般是符合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占有,其占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甚至有些特定的权利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无权占有是事实的准占有,一般是不符合法律关系的占有,其占有事实有条件地受法律暂时保护,目的在于让其过渡一下,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善意占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价金取得的占有,善意占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势下与无处分权人作出的交易而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某种意义上说善意占有是受到欺骗或者蒙蔽的受害者。在善意占有保护过渡期内,善意占有人准用有权占有的规定,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恶意占有的性质,有大恶、中恶、小恶和单恶、共恶、混同恶等性质的占有,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从普通、担保物权法到制度、政策物权法,全部否定恶意占有。但是,恶意占有的自我保护,是防止第三人的恶意占有,以便于防止恶意占有的更加恶化与复杂化,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性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常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便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一般性质如下。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
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
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
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
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机制中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
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