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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1 / 7)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以全额赔偿或者无限赔偿为基本措施。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施害人不得以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使是占有物遭遇到天灾**之类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人,系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

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的,从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之日起按照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剥夺其善意管理人资格、撤销其必要费用求偿权等相关的权利。

恶意处分人是最坏的恶意占有人,不仅恶意占有权利人的财物,而且还恶意处分权利人的财物。既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又侵害了权利人的潜在收益债权,而且与恶意占有人一道将恶意占有的侵权活动继续下去,扩散并加大了恶意占有的后果,性质非常恶劣。应当承担最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是特殊的恶意占有人,与一般的恶意占有人存在交集。

一般的恶意占有人,只是对于权利人之物、之权于占有、使用、收益上进行侵害,相当于用益物权式或者其他低级物权式的侵害,权利人于恢复权利上相对简单一些。但是,一般的恶意占有人也容易成为恶意处分人,遂成为特殊的恶意占有人。

特殊的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之物、之权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上进行侵害,相当于所有权式侵害,因为与其他恶意占有人构成了隐形的恶意占有关系,形成了三角占、三角债关系,所以权利人于恢复权利上相对复杂一些。但是,恶意处分人作为一般的恶意占有人看待,有失其身份与水准,容易无理由地降低其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经过类比推理,承担损害赔偿最轻的应当是一般的恶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最重的应当是特殊的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哪一种恶意占有人,基于经济领域与基于非经济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轻重不一的情形发生。

诚然,运用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与运用担保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运用制度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政策物权法的推定法则等,是有宽严程度上的差别的,是要认真区别对待的。

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是基础建设方面的法则,一些可适性的先进经验也为其他法系所参考利用,并形成自己法系之推定法则的特色。一些民法学家、物权法学家和债权法学家等,所发表的论文论著,一般是从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来进行阐述的。

为了节省篇幅,本文拟从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进行阐述。至于其他法系的推定法则,请参考本巨著中其他相关的词汇进行了解。

一般规则,恶意占有人应当大于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大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从头到尾都是零物权人,不能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损失多少赔多少。其中,有书面合同的依照合同条款赔偿,否则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至于拾得遗失物和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由善意占有人坠落为恶意占有人的,能否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据实适可而止。

此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认真厘清恶意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违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损失多少赔多少。恶意占有人违反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规定,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参照侵权的情节严重程度加重惩罚,触犯刑法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加重处罚。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是全部的或者是无限制的责任,施害什么赔偿什么,还可以竞合方式一并赔偿。

可以将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一并执行,或者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一并执行。

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单位或者个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各种恶意占有人,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分清独自责任与共同责任、连带责任以及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分清侵害物权的责任与债权上的责任或者经济上的责任、社会上的责任等,对应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同方式,比较恰当而有分寸地承担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全额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取得占有,故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侵占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有些国家的法例规定将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定在可归责于其的事由为限。中国本法不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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