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象与问题应当适用于同一法律原则。
就是说,凡是属于民商事占有关系的,应当启用普通物权法系的推定原则、程序、方法来进行运作,包括民告官、官告民的案件均需统一起来,采取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不再采取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进行。
经济社会中官本位现象普遍存在,民告官维权普遍困难,在特定领域中需要采取更加公正、温和的办法来处理,而不应当不问三七二十一地一律采取制度物权法系的办法来进行。
最典型案例,是地方政府强制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温和现象相当严重,对于单位、个人的权益甚至于生命构成很大的威胁与破坏,历史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第三,是不同成分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无权占有是指无管领力、无控制力、无支配力、无排他力、无包容力和无延续力的6种零物权占有形态,善意的无权占有基本上是这样的,恶意的无权占有完全是这样的。
恶意占有的成分,按照所有制划分,可划分侵害公有制、侵害共有制、侵害合有制、侵害私有制的4种恶性占有行为。其中,公有制,在这里专指国家即全民所有制。共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社会团体所有制、物业集体所有制等。
按照所有权划分,可划分侵害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的4种恶性占有行为。
因为制度物权法是自成一体的财产法体系,在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方面有一些特别法或者专门法的特别规定,在保护股份制、合伙制、中外合作制财产方面有一些专门法的特别规定,在保护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方面也有很多是受特别法或者专门法规范的。所有这些,只有从制度物权法体系中得到对应的答案。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主要针对一般所有权或者其他的一般财产权保护进行规范,微观物权化成分多于宏观物权化成分,很多时候会借助于制度物权法的杠杆作用来解决疑难问题。
纵观全部的物权法体系,4种所有制成分和4种所有权成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与此对应,恶意占有的成分,也包括四种所有制成分和四种所有权成分,加上以上“六无”效力的成分,共有14种成分。因为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调整目标不同,不可能按照平均主义思维方式来统筹兼顾恶意占有对象,而且制度物权****持续很长的历史时期来保持权威性、强制性的占有性质推定,故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按照恶意占有的成分来推定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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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是从技术物权法角度来精确推定恶意占有性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定义恶意占有为无物权占有、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
恶意占有推定法,是一种很宝贵的逻辑推定法,有着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源于民法法理学、物权法理学的发明创造,也为行政法理学、诉讼法理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判断工具。即使在证据不力、证人怠于作证、证物下落不明的不利情势下,恶意占有推定法也能发挥出特有的功能作用。
零物权推定法,就是零物权源、反物权源推定法,更注重于客观性的推理判断能力,可以与主观推理判断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加精准地恶意占有的性质和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推定以后,至于恶意、恶性、恶劣、恶贯到什么程度,对于有权占有人之权利的损害到什么程度,对于物本体或者权利本体损害到什么程度,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