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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5-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5-2

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制的共有人对于土地类资源这种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业主、夫妻、家庭个人拥有的专有物不属于共有物,共有物不属于专有共有物,纯属私有物,故不在本命题之内。

所谓专有共有物,是指集体共有制成员专门共同占有的共有物,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不能取得的共有物。主要的专有共有物,是指法律规定农村地区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不动产归集体占有的,属于主客体比较特殊和占有权比较固定的不动产专有共有物。

所谓集体共有制成员专门共同占有的共有物,是指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以及由集体成员占有、限制流通的一类特种共有物。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所有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与流转,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所谓专有,是指特定的农村土地等特别共有物是专门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归于集体成员专门占有之意。因为集体、集体成员享有法定的优先权和法定的排他权,故均属于特别所有权和特别占有权,属于特别共有制、特别共有权、特别共有关系,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和占有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管理关系。

所谓物权化,亦即对于特定的特别物权进行有针对性的正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护,严格区分一般物权的保护或者一般性的保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专有共有物的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进行物权化保护,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共有关系。

近40年来,集体改制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失误,集体财产遭受了大量流失,有些方面甚至是根本性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地方的公职人员与集体的负责人合谋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财产,公然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公然破坏集体专有共有物;尤其是地方政府带头违法征收农村土地时,不仅严重破坏了集体专有共有物,而且破坏集体专有所有权,连土地补偿费也被**分子贪污、挪用,集体成员到处状告无门,有的维权村民因此牺牲了宝贵的生命。

由此可见,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保护非常重要。

一则,多年来,有许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畴,必须依法保护集体的专有物与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制、共有权;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违法拆迁、违法征收不动产导致公民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应当补充相关的刑法规定进行法律制裁;对于侵占、贪污、哄抢、私分征收补偿费已经违法犯罪的,对于包括政府单位以及官员等,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则,根据物权法相关原理与关于占有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对于专有共有物,只能和平占有、不能强暴占有,只能无瘕疵占有、不能有瘕疵占有。违法侵占、非法强占、污点占有专有共有物的,一定需要承担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责任;专有共有物之专有所有权、占有权被非法剥夺的,责任人应当恢复其特别所有权、特别占有权等权利。

2、一般分析

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资源占有制实为共同共有制,这种土地占有权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占有权平起平座,其权限应当比专属占有权低一个档次,不能排除国家法人的征收与转让,故应当定义为“集体土地的专有权”。

诚然,土地专有所有权,应当属于土地专属所有权的亚种所有权。如城市的土地是公有物,由此生发的公有制、公有权、公有关系等具有更大程度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是纯粹的专属所有权。国家法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织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征收国家法人的土地。在农村,既有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也有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也是土地专属所有权的一个类别,但不是纯粹的专属所有权。

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主要是指集体以优先发展权、土地资源之优先占有权为标志并实行特别保护的物权化。法律保障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稳定的甚至于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实为依据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无偿占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充分保护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他们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平衡集体内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专有共有物是统分结合的特种共有物,在家庭或者个人承包制的情势下,似乎是他们的专有物。法理上要辨别清楚到底是共有物、还是专有物。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比动产的物权关系复杂得多,容易混淆共有物与专有物的界限。法律上侵犯集体多个成员利益和侵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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