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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2-2(3 / 6)

类型,财产权与生产权可以分权处置。

公有物权确定以后,人造物的物权化方向,是先有产权后有标的物的物权,即先有投资产权、生产产权才能将未来的物权成就与固化在不动产设施或者动产载体上形成组合物权,包括财产权、投资权、生产权是个前置式物权,财产权与投资权、生产权一般是不能分离的。

譬如,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主权、谁收益,投资权或者生产权确定为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以后,建成以后的这些设施的自主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即归于国家所有。这一类占有物权集权方式,是特定的专业化的集权方式,大多数情形下不必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权给其他当事人。

专控类自有物的集权与放权的宽严程度,跟矿产资源类的宽严程度大致上差不多,严格控制其他物权人的占有。跟土地类占有权的物权配对方式是不同的,土地类占有权的下放可适当从宽,因为土地资源是广域式、大众式、用途多元式、投资多元式资源,下放土地占有权只能从宽处理。当然,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的集权程度是不完全一致的,其中,电信设施部分线路出租的可能性大一些,其他的设施一般的不出租、不实行下放事实的占有权。

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确权方式是保留类、宣示类物权标的,计划经济国家设定为完全的国家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以国家所有为主其他人参股为辅。这几类设施投资额巨大,且基本上属于公共供给品,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有化程度高于西方不发达国家的公有化程度。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物权主权的完整,某些国家即使是到了经济崩溃甚至于政府破产的边缘,始终保持主权的完整性。比如美国在08年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2011年有100座城市面临着破产的危险,仍然不肯出卖这些优质资产。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关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国家所有”的规定,应当是个省略的语句,以“等”字为概括语。

除此之外,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也属于国家专控类固化占有物。其中,机场空港的国有化率高一些,港口码头的国有化率低一些。这是因为在对外开放与招商引资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无原则地让外商投资或者控股港口码头所致。中国的港口国有化率甚至于一般低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化率,是国家专控类物权“失控”的一个标志。

〖铁道系统**案件回放〗

以下内容综合网络文章成篇。

一则,刘志军、丁羽心行贿受贿并破坏高铁建设案件回放。

【重点提示】物权法推断:刘志军、张曙光、丁羽心、侯军霞等大肆行贿受贿是经济犯罪行为,破坏国有企业的投资权、承包建设权和铁路运输计划权、私建铁路等,根本上属于破坏“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及其国家法人专控所有权与占有权。

随着中国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事件的落幕,丁书苗(原名丁羽心,小学三年级文化)案件的审理,铁路系统令人发指的事件已经浮上水面。

刘志军案显示,案发后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连并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亿余元,23万余美元、223万余欧元、8525万余港元、15万余加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2013年9月23日上午,山西女商人丁书苗非法经营和行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丁书苗非法经营标的额达1858亿余元,非法获利20余亿元,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买官”和“捞人”行贿4900万余元,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丁书苗的行贿指控共有2起,除为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花钱办事”行贿4900万元,丁书苗还被控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

刘志军案的审判长在宣判后答记者问,称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书苗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书苗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书苗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这些款物是丁书苗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根据办案机关对上述扣押、冻结资产的价值鉴定,法院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刘志军,拿下铁路开发中标项目,再将部分倒手赚取中介费。她所获得的57个项目中,53个由刘志军打过招呼。在此过程中,丁书苗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0多亿元,其中她个人非法获利20多亿元。丁书苗在庭审中表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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