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公有物
一、基本概念
公有物,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益团体占有的公共财物,包括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公有物,为特定或者法定的主体占有,适用于不同环境中的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
此为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一般不受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绝大多数受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亦受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厘清占有的客体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度,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公有物之归属和占有保护问题。
1、特定的公有物
所谓公有物,主要是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上来划分的公共之物。为了物权主体与客体清晰,只能是特定的公有物。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划分方式,唯有国家法人所有并由国家法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物,才是合格的公有物。集体、私人、其他人也可以从事公益事业,也有部分的公有物,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有物,或者也不全是公有物。
一方面,我们确实需要承认集体、私人、其他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也可以自主支配公有物,我们称之为其他的公有物。另一方面,从定性、定量两个基本点分析,其他公有物之社会意义、用途目的、所占份额、权力范围等肯定有差别。
比如,不动产征收制度中有个中心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与国家的需要、全民的需要整合在一起的,有着特定的内涵与外延的。征收权上,只能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征收权,通过有偿征收的办法,将非公有物变成公有物,或者将一般公有物变成特殊的公有物。倘若集体、私人、其他人都打着“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称自己所有之物也是“公有物”,也要行使不动产的征收权,那就大错特错了,整个社会的物权秩序就大乱了。
有人将集体定义为公有制,而就其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三要素来看,目前却相当于共有制,在政治、经济、物权、人权等各方面的地位,集体所有制无法与全民所有制平起平坐。集体所有之物,定义为共有之物,概念与产权肯定更加清晰。
2、流通类公有物
流通类公有物,是受一般的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公有物。目的意义是,不是为物权价值保值增值,而是为了经济价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用。
流通类公有物,是平等竞争之开放式公有物,变成集体所有制中的共有物、变成私有制中的私有物,甚至变成外国人之物等,都是无所谓的。重要的在于,为经济价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用为经济价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用,并防止交易过程中造成公有资产的损失浪费。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存在,伴随着物权的相应成立,必然会以一定的形态公示于经济社会,物权共同体与单独形态是两大基本形态。物的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均可以从以上两大基本形态中找出因果关系。构建稳固的或者安全的占有关系,依托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是个常态。
物权粘合共同体,是指国家所有权之物为不同的物权人所利用,在此基础上产生公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粘合圈子,并有必要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是顺时针的物权共同体。
单独形态的所有权,即物权关系单一的占有权,包括原始占有、传承占有、投资占有、交换占有以及其他占有之公有物,不存在用益物权等物权的对外粘合状态和担保物权人参与竞争的事态,也不成立他主型占有权与占有形式,公有物流通过程仅发生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
即使如此,公有物的保护亦存在动态与静态、投入与产出、增持与减持等变异情形,同样地需要实行双向的物权信托制度,同样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利用、分配与科学的保值与增值。
3、严格保护公有物
占有客体上,公有物是最大板块、品种最齐全、分布最广泛的一类占有客体。
公有物,即公共所有之物。一是指全民所有之物,二是公共场所上存在之公物。无论是占有主体或者占有客体上,都是极其重要、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占有。公有物广泛散布在全国各地,所有人、占有人也同样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品种极多,数量极多,占有成分极其庞杂。
公有物,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于是乎,绝大多数所有人成了间接占有者,极少数信托物权人成了直接占有者。这样一种两极分化式的占有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义务混合在一起的占有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