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7-2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一、基本理念
自己占有、辅助占有,是占有体制或者占有关系中的不同类型、却是容易混淆的占有形式。在推断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侵占、侵害的时候,常常要对于这几种受牵连的占有形式进行甄别、判别,从而准确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占有,有效地打击侵权人的非法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是一对意义相反的占有概念,在十几对占有类型中有些突出,因此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对于自己占有或者辅助占有之限制性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禁止自主占有人越权、滥权、侵权、渎权和限制丢权、弃权,自主占有权只能在合法、合规、合理、合适的条件下行使、保全、实现或者变更、转移、消灭。
定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形式可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
凡占有人对于该物为事实上的管领者或者支配者、控制者、统治者,均为自己占有。
所有权人亲力而为的自己占有,是完全独立自主性质的自己占有,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的辅助占有。所有权建立占有关系时,才需要其他人的辅助占有。
制度物权法中的自己占有,很多是法定的自己占有。自物权的自己占有,是占有效力特高的自己占有,某些自然资源占有权只授予公共所有制的占有权者,这是占有关系中效力最高的一类自己占有,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的辅助占有。
所有权建立占有关系时,才需要其他人的辅助占有。他物权中的自己占有,法定占有的效力较高,主要集中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特定物的自己占有。他物权自己占有之意定占有的,或许占有效力属于一般,主要集中于一般流通领域中的自由竞争性占有。
担保物权法中的自己占有,一般是意定的自己占有。质权人、留置权人等他物权人的自己占有,是占有效力较高的自己占有,优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普通物权人的自己占有。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的辅助占有。
普通物权法中他物权人的自己占有,是占有效力最低的自己占有。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旗帜下,是相当弱势、相当被动式的自己占有,几乎没有什么优先权,仅有的排他权也是相当弱小的,主要听命于所有权人的摆布。相反地,所有权人的自己占有,是完全独立自主和所向披靡式的自己占有,对于普通占有关系起决定作用。
2、辅助占有
反之,凡占有人对于该物系基于特定的信托关系、中介关系、劳务关系、人事关系等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委托而为主人占有者,均为辅助占有。
所谓特定的从属关系,是指内部占有关系中的附属关系,如果外部的附属占有关系则属于另类占有形态。
譬如,关于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以及无因管理人之占有关系:在占有体制内部发生的就是辅助占有关系,在占有体制外部发生的却是直接占有关系。
辅助占有的对象很多,牵涉面很广。除了以上几种类型以外,还有其他的许多类型。如由雇佣关系产生的本单位的工人、职员以及公务员等,可以辅助雇主占有一些不动产与动产;由亲权、亲族关系产生的辅助占有,孩子对于由父母交给他们的物进行看管、保管;由夫妻关系产生的辅助占有,如丈夫突遭逮捕,妻子接手继续营业等。
现代经济生活中,既有明细分工、又有密切协作的模式,是主导型占有关系模式。一些企业主的财产很多,所有权人包括共有权人难以做到处处亲力而为,就委托本单位的工人、职员代为行使占有权以及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权人只作指示性、间接性、委托性占有的表示。在所有权体系中是如此,在他物权体系中同样也有大量的辅助占有者。
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方面,辅助占有人需依据委托占有人的指示行使占有权、平整占有关系。
辅助占有人违法占有、违约占有、违规占有事实发生后,涉及越权占有、不当占有、超时占有的,无论对于委托人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辅助占有人保管占有物不当,导致该物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辅助占有人侵占委托人财产的,需要承担侵财的法律责任。性质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量的贪污盗窃案件显示,因为辅助占有人具有侵占国家、集体、单位或者他人财产的便利条件,处于违法犯罪的高度危险地带。因此,预防这一类占有人的经济犯罪,应当警钟长鸣。
3、自己占有与自主占有的区分
自己占有与自主占有,是意义相近的一对概念,但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
逻辑上,自己占有包含自主占有,自主占有包含于自己占有。
自己占有,系指自物权人对自己所有之物的占有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