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0-2
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基本理念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一定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经济特征。主要特征,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经济关系特征。
当今世界,有许多人并不过问政治,认为政治是政治家的事情,与黎民百姓无关。然而,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或多或少会与政治打交道。你不过问政治,政治会过问你的。殊不知,沉于现状、死于安乐,这是人生中一大悲杯具之一。
物权法第1条〖立法目的〗、第3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7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等条款的规定,明显地表示政治制度决定物权制度和占有制度。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政治物权法等公法、特别法,堂而皇之地融入中国物权法,使得中国物权浓笔重彩,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之规范占有关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产权交易与占有关系变更现象日益频繁,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利用率,加速经济发展进程。但是,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种权利寻租、贪污腐化和侵占单位、他人财产现象日益恶劣,一方面公共财产损失极其严重,另一方面公民财产在强征、强拆过程中同样遭受了巨大损失。
作为制度物权法,重点在于保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平衡和保护私人和其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以强制性手段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之规范占有关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我们已知,中国物权法有三大重点内容,或者说有“三驾马车”,那就是确认物权、保护物权和利用物权。欲理解这三大内容、三驾马车,首先得全面理解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法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确认物权、保护物权和利用物权的。基于法律关系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严格控制的占有关系。
意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认物权、保护物权和利用物权的。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相对自由的占有关系。
对于法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和意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当发生物权纠纷时,或者合同的双方都违法乱纪时,往往需要依据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推断,以便于定分止争或者惩治违法乱纪行为。
2005年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作为国家审计署的统计数字,当然是很不全面的。经济学家胡鞍钢曾经撰文说,改革开放近十几年来,国有资产每年流失高达1万亿元左右。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撰文说,中国经济每年的权利寻租规模高达5万亿至6万亿元。还有研究机构的统计资料披露,2007年以前,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高达9万亿人民币,而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先生认为高达13万亿人民币。
除了公共资产大量流失以外,假以公共利益名义行暴力征地、野蛮拆迁的,同样对于公民财产导致了无以估量的和永久性的损失。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三公消费非常惊人,很多地方政府比赛着修建豪华楼堂馆所,重复建设、铺张浪费、暴殄天物现象有禁无止,或者根本没有人来监管、禁止。如今,各地政府出卖了那么多的土地、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仍然累计负债累累高达20多万亿元。
《物权法》颁布不久,接着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这几部重要法律一联手,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就有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据,平整、平衡各种物权人的占有关系就能得心应手。
现在,还有人认为《物权法》没有什么用处。这是一种糊涂的观点。殊不知,《物权法》是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于一体的综合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和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联成一片,其结构与内容独具匠心,在处理各种复杂的占有关系时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统筹办法,这也是物权法有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特色之一。
二、本质特征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本质特征如下。
第一,公益性和趋利性兼容并蓄。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所有制关系法、特定所有权关系法中公益性和趋利性之类的占有关系,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各种开放式和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