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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3 / 5)

合自然规律或者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3、不动产留置权的法例

《日本民法典》第295条关于留置权的内容规定为: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就是说,对于留置权,基于动产成立的或者基于不动产成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该法典第325条~第328条规定的不动产先取特权,实际上是不动产留置权的另类表达方式。其中第325条概括地规定,有下列各项原因产生的债权者,于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上有先取特权。1、不动产的保存;2、不动产的工事;3、不动产的买卖。

所谓不动产的保存,与不动产的留置权相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保存费即保管费享有先取特权。

《法国民法典》第2204条~第2217条全部专门规定“不动产扣押”。所谓不动产扣押,法院扣押债务人的不动产均构成法院判决不动产留置权。

该法典第2204条规定,对下列财产,债权人得提出不动产扣押之诉:1、所有权属于债务人的不动产财产以及视为不动产的附属部分;2、属于债务人的对不动产财产的用益权。

以上法院判决不动产留置权,对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均有效。该不动产有附属设施或者连带关系的一并执行,这实际上承认不动产留置权的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方式。

二、一般分析

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占有并控制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权人于债权未受清偿之前,享有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留置并控制的权利。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由主债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扩展并升级而成的。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留置权人便有权依法享有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留置并控制的权利。

所谓占有,实际上是持有、控制式拥有,相当于准占有,占有权的效能弱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功利性权利。所谓控制,指留置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留置物的名义,行控制留置物所有人财产与行为的之实,以敦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即以财产控制与精神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来加强法锁与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并充分发挥法律效力。

留置权人占有并控制留置物的权利,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整体性、粘连性或者不可分性考量,所留置的财产及于不可分留置物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或者及于可分留置物与债权金额相当的留置物。

2.必要费用求偿权

必要费用求偿权,亦称保管费用求偿权,指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以后,尽职尽责地保管了留置物,为此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必要费用,留置权人对此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支付或者返还。此项费用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效力所及,属于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本章关于留置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未作具体规定,而作为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第15章第173条作出了统一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一种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包括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内,包括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物权请求权在内。

所谓费用,包括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

必要费用,指为维持现状或保管留置物免受毁损、灭失所不可或缺的费用。

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费用,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

有益费用,指所留置财物的费用既是必须的而且是有益的,人为的故意重复的费用不在此列。

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有益费用,应当依照留置物所有人的意思去办,假若留置物是黄牛,原来是喂饲料草的,而留置权人却喂营养饲料,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是个浪费,不属于有益费用之列,尽管营养饲料更加有益无害于喂养黄牛。

又如,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留置权人也应当与留置物所有人有个商量,若留置权故意远距离搬运保管或者反复的搬运等,由此造成浪费的费用,就不是有益的费用。

3.收取孳息的权利

关于收取孳息的权利,这是动产质权人与动产留置权人均有的权利。物权法第213条与235条就有同样的规定。

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留置担保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并且,此项孳息的取得,应当先充抵孳息的费用。这一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留置权人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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