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中能够享受到的有条不紊的共同秩序,包括包括指导性公序、保护性公序和调整性公序,也包括正常的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经济社会的秩序等正常秩序。
譬如,一辆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将一辆摩托车的后视镜撞坏了,摩托车主不能随意留置公共汽车,应当以其他方式方法来请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其损失。或者报警请交通警察出具摩托车损害鉴定,然后再请求公汽公司赔偿其损失。
因为公共汽车是公益性的财产,摩托车是私益性财产,且公共汽车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摩托车的财产价值,更是远远大于摩托车所损毁部件的财产价值。如果法律容许摩托车主留置公共汽车,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滥用留置权,国家财产收入的损失因公共汽车的不当留置、影响运营收入而大受损失。另外,也影响到其他人乘座公汽出行的便利等等。
2.应急状态下
应急状态,指国家根本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威胁的严重情势,必须从时间空间上、人力物力上全力支援的特殊状态。
譬如,商人在战争期间运送军用物资,不得主张运费未付而留置此军用物资;商人在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海啸和海难、矿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发生后运送救灾急需物资与救人急需物资,不得主张运费未付而留置此救灾物资;收费站对于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过,不得主张运费未付而留置此救灾车辆与物资等。
又如,某个地方因洪水、泥石流冲毁了公路、桥梁,修复工程承包商不能以工程款项不到位为由停止施工,更不能扣留债务人的过往车辆及物资来行使债权。虽然不破坏公共秩序,但影响公共秩序,同样地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无效权利。当然,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更不在话下。
3.不正当竞争状态下
不正当竞争,是指当事人违反平等竞争的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易的行为。客观上,有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损害购买者正当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损害国家的、公众的利益等行为后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1种类别:
(1)虚假的商业标识的行为。
(2)公用事业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不当亏本销售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效销售行为。
(10)商业诋毁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是重点监控的范围与对象。
不正当竞争状态下不得成立留置权,可采取“一票否决权”式的零物权进行处理。既然当事人的债权是非法的无效的,那么,该当事人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4.非法侵占的动产
非法侵占的动产不得设立留置权,指当事人违反正常的法律秩序,对于债务人形成了非法侵害的违法事实要件,故不得设立留置权。已经设立留置权的,是无效的留置权。
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应当划清全部零物权和部分零物权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全部非法侵占的动产,全部不得设立留置权;部分非法侵占的动产,部分不得设立留置权。
5.妨碍公共安全
社区内发生杀人越货等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而公安人员临时性借用公民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公民有无条件支援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义务。义务人不得扣留公安人员的佩枪、证件、警服等必需品。因为无条件的义务与有条件的义务不同,发生突发**件与平时的情势也不同。
如警察或便衣警察、辅助民警、保安人员在现场发现一犯罪嫌疑人持刀砍杀一名过路人,为了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该名公安人员当机立断借了一名骑自行车的过路人的自行车使用,而骑车人不得扣留公安人员的佩枪、证件、警服等必需品。但执行公务的警察,于完成公务以后应当及时返还其所借的自行车,并向出借人表示感谢。
三、违反善良风俗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善良风俗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优良作风、良好风尚、美好习俗和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行为准则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都要同样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善良风俗,系指违反救死扶伤、救灾扶贫、救济穷人、扶弱锄暴等社会救济事业、相邻和睦等行为和良好的风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