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扫除清偿债权的障碍。然而,如果留置权人故意废除留置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置清偿债权的好时机而不顾,涉嫌怠于行使留置权。这样一来,就有悖于本法本章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如本法第237条规定所禁止的那样。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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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别担保物权》的第二篇,原先没有想到对于留置权其中的一个特质要用万言书来表达。相信许多人是非常看重留置权的,我们对此特种权利的兴趣也会水涨船高。物权法、担保法是不能随意修改法律增加条款的,而我们的研讨工作是永不止步的。轻视留置权法理学研究是很不应该的,全社会都应当关心支持这项宏大的研究工程,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是长远的需要。所谓利在当代、功在千秋,这不是一句奉承话,而是实实在在的老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