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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指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和企业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规范性、限制性等等方面的的基本条件。
主要的基本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正规经济活动中应当基于留置权合同而成立留置权等。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产生的或者其他的特殊留置权除外。
有的物权法解读文本中,对于留置权概念的解释是:“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以上定义,从留置权规范化角度出发进行推理,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质权,其中有些另类留置权情况复杂,不能搞一刀切。过分强调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债权人自主权的一面,这个留置权的定义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