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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3-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3-2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简介

一、基本要领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亦指权利质权所适用的对象、范围。权利质权关系复杂,所规定的条文较少、需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是客观事实。我们对于权利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不是很了解,以及相关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公示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不很了解,这也是事实。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就是准用其他法律规定、法律范围的依据。这是担保物权法部分的特殊需要,普通物权法部分一般没有这样的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近似担保物权,当抵押权一章规定得满满当当了的时候,质权、留置权部分就会从简规定。于是乎,为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预留了“适用依据”的豁口。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就是微观物权法加中观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相关依据。具体的可行性研究办法,就是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本节依据到他节依据,由质权关系法到他质权关系法依据,由质权关系法拓展到抵押权关系法依据,由物权法依据到担保法依据。

物权法第289条规定的适用依据,应当是不完全式、需甄别式适用依据,这跟物权法关于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方面的适用依据是不同的。最高额动产质权与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适用依据是平行作业的。然而,权利质权相当复杂,掺杂有抵押权型的,基本上是受金融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限制的,并且有公权、公证、公管机构监管的,与动产质权的性质有些差别,只能在共性部分寻找适用依据,不能在特性部分生搬硬套适用依据。

倘若是最高额权利质权,还可能会进一步拓展到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根据需要和可能,应收账款之类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或许会发展到留置权方面来,成为升级式的担保物权。

关键在于,只要掌握基本要领,就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应当对于权利质权的性质特征了解后,然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应当有所了解。

确切地说,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远不止本条款所提示的那么简单。因为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本身是不完整的。

学习物权法一定要有基本功。对于一般或者特种票据类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各种质权有各种定义、性质、内容和特点,对它们了解以后,就能够娴熟地掌握一些分析判断办法,自觉地联系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涉及到金融类票据质权肯定还要了解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有价证券类票据质权肯定还要了解国家的证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到知识产权类票据质权肯定还要了解国家的知识产权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应当既要懂得微观物权法的、还要懂得宏观物权法的对象与范围。

微观物权法一般是指本位的物权法,权利质权就是本位的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是基于微观物权法之上的更高境界的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尤其是权利质权关系法是最就近的法律工具,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好像是离题太远,实际上并不远。金融类、证券类、知识产权权利质权的政策物权法成分很浓厚,而且比担保物权法更加重要。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反政策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否则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三,一般方法问题。

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一般方法,就是由近及远、由浅入深、由直系到旁系、由旁系到远系;如果什么规定都没有,最后有可能采取习惯法、道德法的办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了。

实际上,有许多担保物权的兴起是从习惯法、道德法发展到成文法的。我国的最高额动产质权,就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民间试验成功的品种之一。

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就是一个扩大化的适用问题。对于这种问题还是要一分为二地分析研究。

权利质权说到底,就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法锁行为。从行为学或者法理行为学上分析一下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了解一些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从而理顺错综复杂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合同关系。

按照本条款规定的要求,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以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动因

为什么要将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作为权利质权规定的适用依据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由其简略性决定的。

本节关于权利质权的条款与条文规定比较简略,从第223条至第238条等条款是单刀直入的,省略了权利质权概念性条款、质权合同的一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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