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
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五:特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主要是指该权利对口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质权特别法监管的特效性。这是一种间接的和法律规定上的权利特效性。“两法合一”、“两法合围”是自身保障的权利特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是知识产权质权标志性效力。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权利特效性,知识产权质权必须具有更高的和排他性的权利特效性。
所有这些,均适合于系统物权法基本原理,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一揽子地正确处理极其复杂的知识产权质权至关重要,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就是重要的标志之一。
以零物权原理和有物权、无物权以及动态物权、静态物权等办法界定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
理论上知识产权质权优先于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却因为质权人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权利和权利中的财产权,并且因为知识产权普遍固有的派生性、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质权优先于知识产权”容易发生障碍,亦即使得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变弱甚至失效。
就是说,理论上的特效性与实际上的特效性不能完全划等号。这样的情势与知识产权的情势几乎是一样的,理论上知识产权都具有很特殊的权利特效性,实际上的特效性届容易发生障碍。
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的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国家专利管理、国家著作出版等政府专职部门的强制性权威,可以帮助质权人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为实现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敦促出质人履行必要的手续与义务,从而在特定环境中发挥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效力。
因为质权人未能、不可以实质占有控制所入质的权利,就连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没有占有控制(那是未来将有的财产权,或者是假定将有的财产权),当事人依托权利登记公示的办法,仰仗政府专职部门跟踪调查、监督与管理,变不确定因素为确定因素,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收到特殊的效果。
这种效果比交付生效之类的票据质权更好,更有意义。因为有政府作质权人的靠山,有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控制,对于出质人、质权人和政府专职部门的有关人员均有法治效力。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是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多管齐下的,比单纯的利用一种法律工具、比质权人孤军奋战的效果更加显著。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的保护和政府专职部门的保护,重点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质权,公权、公事介入民权民事、商权商事能够保障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是相对松软的法锁关系。在智力成果和物质成果双重特别保护权作用下,出质人的相对优势依然存在。知识产权质权退其次是个权利抵押权,可以说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形同知识产权抵押权法锁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几乎难以发挥。为了质权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运用登记生效主义来设立质权,同时借助于登记管理部门的跟踪管理、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以及通过各种群众性“打非”的运动来发挥实效。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如果没有登记管理部门的帮助,一旦出质人失信,事后救济是相当麻烦的。
因此上,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及于对口管理部门的第三人信托关系,及于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权利的监管、控制。
知识产权质权信托关系,是质权人、出质人、对口管理部门三方的质权信任关系。质权人、出质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仍然是不完整的信任关系。
因为知识产权质权具有派生性、专有性、无形性、权利双重性等特性,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委托效力相对较低,加之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是相对松软的法锁关系的缘故,需要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权力和信托关系来加以弥补。
第二,来自于知识产权关系法的保护和政府专职部门的保护,重点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质权,公权、公事介入民权民事、商权商事能够保障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并没有系统的详细的具体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的保护缺乏许多法律要件,通过嫁接或者连接知识产权关系法的办法,实行“两法合一”、“两法合围”,克服行使和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困难与障碍,促使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能够得以保障。
嫁接或者连接知识产权关系法后,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合并运作,前者重点是对内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后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