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一是通过质权合同或者保全质权的办法控制,二是通过管理部门协助控制。
二则,知识产权中许多重要权利因素决定的结果。
知识产权中一些重要权利,大多数与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不能控对象,对质权人行使占有控制权很不便利。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本权可以变化多端,拓展权更是变化莫测。
假冒商标、假冒专利、假冒著作等盗版、侵权行为,整个社会泛滥成灾,连知识产权人自己也很难控制,更甭说质权人了。
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许多不确定性、难控制性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性是一面,知识产权质权保护的复杂性是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等特性中,反复论证了,知识产权质权不像其他权利质权那样容易控制出质的权利,质权的控制权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
知识产权质权对权利和对权利中的财产权控制,不但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而且来自公权、民权、商权、事权的限制控制和反控制的方面很多,法律上、范围上、区域上、程度上、事情上、状态上都显得十分突出。静态的控制不容易,动态的控制更加不容易。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当然不止于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这样的双重性,几乎是普遍存在的双重性。
二、一般分析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根源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双重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规律。
智慧物派生出有形物,智慧权派生出财产权,专有权(自物权)派生出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继而派生出知识产权质权等他物权。到处存在派生性与权利双重性突出表现。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处于高规格高等级的保护位置,然而在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上都存在许多弱点,这样的权利双重性肯定会传导到知识产权质权上的双重性。
因为知识产权是由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身份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的双重性权利,知识产权质权光是控制有形资产而不控制无形资产肯定是不能达到保全质权的目的,光控制财产权而完全不控制身份权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身份权是与无形资产关系密切的。
譬如,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涉及到财产权,而且还涉及到身份权。尽管出质时只是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质权人还是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与财产权相关的身份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由于派生性物权本身就有无形与有形财产的双重特性,而且这两种双重性很难完全分割,即使是受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同样也有二级式的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性特征。
知识产权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知识产权质权是派生性物权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
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
知识产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似乎对知识产权不起什么作用,实际上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主义、多物一权主义是并存的。那么,既然如此,既然质权人不能于设立时完全控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实质上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只能相当于商标抵押权、专利抵押权、著作抵押权。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可以证书或者版号等证明书公示,鉴于知识产权和派生性物权的特殊性,不能如票据质权或者动产质权那样直接占有、管领、控制和自由处分质押标的。质押届满之前,质权人实际上是以权利抵押的形式出现。
不过,质押期间如出质人违反合同、质权信托义务和不利于质权法锁关系的和谐时,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其质权。如知识产权质权出质后,出质人私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人有权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提存。
质押届满之后,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的权利质权得到完全行使,实现质权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三是许可他人使用,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
知识产权质权之权利抵押权,貌似抵押权,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