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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6-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6-2

专利权及专利质权

一、知识产权设定质权概述

以知识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专利权质权、著作权质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出质并设立和行使的可适性条件之确定。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从其财产权出质到设立、行使、实现和收官质权,整个过程均选择特殊形式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来定位。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采取评估方式来确认财产权的价值、质权登记生效的相关机构、限制财产权转让的严格程度等,与其他权利质权有着明显不同的法锁关系特征与信托关系特征。

以专利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专利质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设立是非常奇特的。即使是质权人拥有专利权等派生性物权凭证的,也不能证明其质权一定能够设立,更不可以自由行使。

专利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很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专利质权是派生性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

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专利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似乎对专利权不起什么作用,实际上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主义、多物一权主义是并存的。那么,既然如此,既然质权人不能于设立时完全控制专利权,实质上专利质权只能相当于专利抵押权。

二、专利权及专利质权

1.专利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全称或列称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别称是专利权派生性物权,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政策物权法中列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种类。

专利权是由人的智慧派生出来的物质载体与物质权利,专利权之财产权是由人身权派生出来和具有决定作用的复合权,基本上是为生产经营物质产品服务的特权,政策物权法之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排他性、时间限制性、地域限制性三个方面。所有的专利质权一定要牢固地建立在合法的、有效的专利权基础之上成就圆满的质权,不能光是就合同谈合同、就登记谈登记、就生效谈生效,要从全部现象中看本质,不能光是就事论事。

专利权在经济社会甚至于国际社会中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全社会在全力以赴地保护和利用专利权。利用专利权来担保融资,将会产生限制甚至于消灭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独占权等权益,将会对新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所重新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一定要理顺原始的权益、新兴的权益、派生性权益和大众化权益、普惠化权益的关系。

专利权之普通物权关系。专利权人,一般专指专利的所有权人,亦称之为专利专用权人、专利独占权人。专利来源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不必然地享有专利的所有权,真正享有专利所有权的是专利的投资人。

(1)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所有权人是同一单位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专利所有权人的雇佣人,享有劳动报酬与获得国家与本单位奖励的权利。这是物权关系相对清晰的一种专利权。

(2)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所有权人不是同一单位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专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或者是共同研制人,享有产品报酬与获得国家与发明设计单位奖励的权利。这是物权关系相对半清晰的一种专利权。

(3)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所有权人不是同一单位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是专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或者不是共同研制人,专利所有权人纯粹是偶然性的从发明者、设计者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的专利权。这是物权关系相对不清晰的一种专利权。无论是从哪种渠道取得的专利所有权,笼统地称之为专利权是容易犯错误的,笼统地称之为“知识产权”是词不达意的。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1)最高级的专利权才具有独占权,以登记生效为要件。无论发明、设计的具体人员是谁,没有经过国家专利局批准就不得行使专利权;(2)专利权之财产权是由人身权派生出来和具有决定作用的复合权,基本上是为生产经营物质产品服务的特权,任何下级的专利权是由最高级专利权派生的支流专利权,一般使用权是由专用权派生的支流使用权;(3)专利产品的代销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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